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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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9〕23號|2009-02-27發布|2009-02-27實施|已被修訂
保監發〔2009〕23號
保監發〔2009〕2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4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管理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管理規定》發布前后的銜接
(一)《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以下簡稱“《4號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需向我會重新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應當規范其職位名稱,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我會履行備案手續。如該財務負責人任期已滿、需要重新聘任,或者保險公司更換財務負責人的,應該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我會申請核準任職資格。
(二)在《4號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后任命的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已經向保監會備案的臨時財務負責人),應當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我會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
(三)經董事會考察,現任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資質達不到《管理規定》要求,或者目前尚未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的公司,難以在短期內確定合適人選的,可向我會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暫緩申報,但最遲應在2010年2月1日前確定擬任人選,向我會申請任職資格核準。
二、關于報送材料
(一)《4號令》施行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向我會履行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公司的任命決定;
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見附件);
3、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明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
4、財務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二)《管理規定》第九條和前條規定提交的(擬任)財務負責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是指(擬任)財務負責人自有房屋的產權證或租用房屋的租賃證明等。
三、其他
(一)保險公司(擬任)財務負責人同時擔任副總經理、總精算師及其他高管職務的,應按照我會相應的任職條件規定分別申請任職資格核準。
(二)保險公司(擬任)財務負責人兼任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分別報送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分別申請任職資格核準。沒有通過財務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的,不得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對公司章程的要求,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對公司董事會的要求,不適用于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四)沒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職責和權利的公司,應當在最近一次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等相關內容。
(五)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存在缺陷,導致財務負責人難以正常履行職責的公司,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以上,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和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財務監管處聯系。
附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