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制定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機構接管實施辦法。
第二條 銀保監會成立接管組,接管組人員由銀保監會決定和更換。
接管組經依法公告后,對六家機構分別進行接管。
第三條 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的經營管理權及銀保監會授權的其他職責。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四條 接管組委托托管機構托管被接管機構業務,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第五條 接管組代表銀保監會全面負責接管事務,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報銀保監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被接管機構所有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接管工作,拒絕配合或妨礙接管工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接管組人員的薪酬在原單位發放,被接管機構承擔因接管所產生的其他日常辦公費用及差旅費開支,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八條 銀保監會對被接管機構的接管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接管組進行考核評估。
第九條 接管期限暫定一年。接管期滿,被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接管組向銀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經批準后可以結束接管。
第十條 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報銀保監會批準后,可依法延長接管期限。
延長期滿后如仍未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經接管組評估并提交報告,報銀保監會批準后可結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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