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民間借貸中,雙方約定了超過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債務人已按雙方約定支付了全部利息。債務人能追回法律規定以外的利息嗎?高利貸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回顧:
因資金周轉需要,林某明自2014年3月起多次向夏某生借款,累計達35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息為5.5%。借款后林某明也一直按照雙方約定還本付息。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最高為年息的36%。
林某明經測算,發現其實際向夏某生支付的利息遠遠超過上述規定,超標準的利息數額高達40萬元。
因此林某明作為原告,以夏某生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夏某生歸還多支付的利息40萬元。
為防止夏某生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林某明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夏某生的賬戶等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林某明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林某名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其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點評:
本案為請求返還高額利息的不當得利返還糾紛案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借貸利息最高不得超過年利息的36%,超過部分的約定不但無效,債務人已支付的超過部分,還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利息為月利息5.5%,折合年利息為66%,超過36%的高限,根據規定超過部分無效,雖債務人已實際支付,根據規定可要求返還。
因此林某明起訴請求夏某生返還超過部分的利息40萬元,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申請保全夏某生的賬戶及其他財產,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借款合同、支付記錄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鳴謝:本案例提供單位安邦保險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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