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是個舶來品,包括《詞海》在內的我國所有字典都查不到這個詞,因此大家也都不知道“公估”到底是啥意思,只能望文生義。中華民國時期有保險公證人,香港至今沒有保險公估這個稱謂,英文翻譯也有多種,“保險公估”是現代人杜撰的,中國保監會沒有解釋“保險公估”的來源和定義,由于保險公估在我國發展較晚,不為大家熟知,尤其是只要有保險,啥都能公估,使法官產生懷疑。
一、公估公司難以公正
1.公估公司雖姓公,但屁股是歪的,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常說“公估公司是靠保險公司吃飯的,保險公司是公估公司的衣食父母”。也有少數公估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由于保險監管部門是公估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共同監管部門,保險公司常以公估公司出具虛假公估報告為由舉報至保險監管部門,找點公估公司的毛病還不容易。
2.目前,國家取消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學歷要求,公估公司將所屬從業人員在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備案后,公估公司給自己的員工發證即可開展工作,造成公估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參差不齊,那些低水平的公估從業人員即使想公正,但由于自身能力限制想公正也公正不了。
3.保險總公司每年都舉行合作公估公司招標,簽訂顯失公平的格式合作協議,規定在案件結束后才支付公估費用,公估公司需先向保險公司提供初期公估報告、中期公估報告和終期公估報告等,最后才能出具正式公估報告,如果公估公司不按保險公司的意見修改公估報告,輕則扣減公估費用、重則取消合作關系。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公估公司成了保險公司的代言人和擋箭牌。
二、公估公司也忽悠保險公司
1.自抬身價。幾乎所有的公估報告的人員署名都是公估師XXX和YYY,但這些自稱為公估師的其實就是一般的公估員(證書中沒有“師”),類似造價員與造價師不是一個級別,全國真正的保險公估師只有48名、河南只有2名都在鄭州神舟保險事故鑒定有限公司,中國保險公估師由中國保監會倡導、參與、推動及認可,授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實施發證(見下圖)。
2.代人簽章。中國保監會《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公估報告,保險公估報告應當由至少2名承辦該項業務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簽名。”但在實際公估工作中,勘驗事故現場、定損的人員與公估報告署名的人員往往不是同一人,甚至是公估公司統一刻制具備公估資格的人員的私人印章,交由不具備公估資格的內勤人員保管方便出具公估報告時隨時加蓋。因此,如果公估報告署名的人員名字不是簽名(是打印或加蓋私人印章或簽字印章),就是違反該規定。
3.對三責查勘定損。中國保監會《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①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②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③風險管理咨詢;
④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從字面上不難看出公估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并沒有對三責的明確表述,河南省司法廳曾向河南保監局發函“公估公司是否可以對保險車輛造成三責橋梁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河南保監局請示中國保監會后將公估公司經營許可證中的經營范圍抄了一遍作為答復,不明確答復,這與不答復有啥區別?法院根據此答復認定公估公司不具備對保險車輛造成三責橋梁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的資格。
4.鑒定事故原因。公估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沒有明確可以鑒定保險標的事故原因,河南某律師事務所曾根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保險監管部門發函“公估公司是否可以鑒定保險財產事故發生的原因?”保險監管部門也是抄了一遍公估公司的經營范圍作為答復。連監管部門都不能明確的公估經營范圍法院怎么采信?
5.保險調查。同樣,公估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沒有調查,不具備保險調查資格,對涉嫌虛假案件進行調查明顯超范圍經營。如果向保險監管部門發函,估計答復仍是抄一遍公估公司的經營范圍,不會明確答復公估公司可以做保險調查。
三、公估報告無效情形
1.公估報告中無委托具體事項,或超出委托事項的公估報告無效。
2.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發的保險公估師資格或只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中沒有“師”)卻署名公估師的公估報告,屬于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公估報告無效。
3.公估報告署名的人員名字不是簽名(是打印或加蓋私人印章或簽字印章),違反中國保監會不得冒名頂替或應當由承辦人員簽名規定的公估報告無效。
4.公估調查、鑒定事故原因、三責定損都屬超范圍鑒定,監管部門都不能明確的公估經營范圍應當認定為超范圍,超范圍的公估報告理所當然無效。
5.共同委托也是無效的。共同委托公估后發生訴訟,保險公司會以共同委托的公估報告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請求法院不準許重新鑒定。事實上,是否共同委托不能只看雙方當事人是否蓋章或簽字,應審查共同委托的當事人是否享有同等的權利,否則實質上就是單方委托。可向法院申請調取公估公司人員與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來往郵件或微信記錄,查實公估公司先向保險公司發送初步公估報告而不是同時向被保險人也發送同樣內容的初步公估報告,進一步查實保險公司對初步公估報告做出修改指示后,公估公司照辦修改后才發送給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仍未支付公估費用,這是多么明顯的串通證據,這樣的公估報告是不可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的。
另,中標保險公司的公估公司,說明公估公司與保險公司有利害關系,不管是否共同委托,公估報告只能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
四、法院委托的公估報告無效情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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