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工程保險招標
合同招標工作既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環,也是工程建設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在本書最后的內容中,筆者特意開辟一節專門介紹工程項目保險招標工作經驗目的是一方面是從招標人的角度闡述工程項目保險招標的積極意義,另一方面也藉此為廣大工程企業提供一定的借鑒經驗以提高保險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
10.4.1工程保險招標的意義
10.4.1.1有效控制成本支出
隨著我國近年來多次加大基建投資力度,國內基建工程項目投資規模也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就是保險費用支出的金額也越來越高。從項目管理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對保險費用支出的成本進行有效控制。故此,在充分考慮項目的實際風險水平結合國內保險市場的具體情況后制定合理的保險費用成本控制目標是有相當的必要性。而通過公開或邀請招標最大限度的利用保險人之間的競爭為本項目的提供性價比最高的保險商品是最佳的選擇。但招標人必須對工程造價以及保險原理有一定的認識水平才能在既不影響合同風險轉移功能的前提下又能達到成本控制的總體目標。
例如:常規的工程保險合同往往是以概算總額或清單總價(有時候會扣除暫列金)作為投保金額,保險雙方通常對該投保金額所實質所反映的投保意向模糊不清。首先,筆者認為在有明確清單的情況下完全沒有必要以概算投保,因為概算金額中的征用地費用、投資方向調節稅、貸款利息等是屬于工程保險中不予承保的項目,即使客戶為其繳納保費也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概算的編列精度低于實施性的工程量清單,也不利于后期的索賠。故此,如果以招標方式選取承保企業的話,完全可以的通過對工程量清單相關項目和金額進行甄別和調整后投保。一方面最大限度降低保險金額(即降低繳納的保費)另一方面又能獲得更大的保障范圍。
以下是筆者對某項目投保金額的進行技術調整的實例:
“保險金額
工程部分:
1、工程量清單第100章至700章合計為RMB1,554,693,524.00
2、剔除工程量清單第100章總則中第101節和102節金額:RMB89,585,484.00
3、增加投保不可預見費用,其金額為RMB10,000,000.00。投保項目為由于保險事故所引起的保險財產損失所產生的施救、清理、預防措施、重新設計等費用以及在施工期間由于建筑材料、油料或人工等價格調增導致修復或重置受損標的所額外增加的費用
4、增加投保駐地建設費用,金額為RMB3,000,000.00,投保項目為除土建費用以外的駐地裝修費用、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器材、家具、辦公設備、試驗設備)購置費用及其他相關建設費用
5、以上各項合計后本工程的投保金額為:1,478,108,040.00”
10.4.1.2建立強勢的索賠基礎
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其條文體例著重于措辭的準確性和邏輯的嚴密性。不同于施工合同更傾向于算術和技術指標的精確性。故此,不能純粹依靠商務指標(費率和免賠)就判定合同是否有利于被保險人。而通過招標的方式在確定合同的主要基礎條文之后(投標單位基本上不可能百分百響應招標文件)再通過協商的方式斟酌和修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合同條款則可以達到將項目的保險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另外,保險契約的核心是損失風險的分配。而作為契約雙方利益博弈的最終產物——保險合同對于保險雙方而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保險合同條款是雙方簽訂合同時真實意愿的表達,也是雙方協商溝通的平臺和基礎。實質上,要建立強勢的索賠基礎則必須簽訂一份從責任分配、履約保證以及爭端解決都有利于招標人的保險合同。
而在保險合同中加入對保險人具有強烈約束效果的懲罰性條款則是一種典型的手段:
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實施,針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時效方面提出了嚴厲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盡管法律條文對保險公司給予了嚴厲的約束,但保險公司往往抓住被保險人不愿輕易走司法程序的心理通過拖延或變相拖延理賠工作的效率而達到減少賠償支出的目的。
有鑒于此,筆者曾在某項目的招標文件中加入如下條款:
“(1)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報案后24小時內需指定專人指導和協助客戶進行索賠;
(2)在被保險人按照保險人(或公估人)出具的資料清單提交必要和合理的索賠資料后 3 個工作日內,保險人必須向被保險人出具正式的資料收取回執(回執格式作為本合同附件之一),回執內容必須包含:
A、確認被保險人已經完成該賠案的索賠舉證義務;
B、保險人將于資料收取當日起__10__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出具書面(需加蓋公章)的核損方案。但是如果發生案件復雜或損失金額較大(等于或者大于100萬的案件),核損時間為30個日歷日。
(3)被保險人同意核損結果后,保險人應在_ 3_ 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出具書面(原件并加蓋公章)損失確認函(回執格式作為本合同附件之一),確認函中必須確認賠付金額以及賠款劃付時限。”
而違約的代價則是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公司繳納的違約罰金當中扣除一定的數額。實踐證明,類似的違約條款的確對保險公司的履約行為產生了極為明顯的約束。但是,要想保險公司愿意簽訂如此嚴厲和影響重大的約束性條款,僅僅通過議價、協商或談判是無法達到理想的效果。
10.4.1.3規避保險行業的慣性思維
由于目前國內工程保險費率擬定缺乏科學性、條款解釋缺乏規范性以及理賠實務缺乏統一性,保險行業尤其是國內三大保險企業普遍存在以自我為中心的各種慣性思維。而由于在保險合同義務中被保險人是義務先履行方(即通常是客戶支付保險金后保險人才開始承擔風險),而且在合同中往往缺少對保險人的相應的制約手段。故此,客戶在索賠時面對保險人的各種慣性思維所引致的不公做法總是缺乏申訴和反制的渠道。
例如:在公路工程中經常會遇到的第三者農田受淤泥污染的事故中,對于清淤費用的核定往往糾纏于單價的爭議當中。根據筆者的經驗在保險合同無明確約定清淤單價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會以以往賠付案例中所使用的單價或者經驗性單價作為核定的依據。完全不會顧及市場人工價格的波動以及賠付單價在實際落實中的合理性。而由于保險合同中未有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即使在工程造價角度完全不認可該結論,但由于缺乏明確的保險合同條款支持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針對該問題或其他類似清單中未明確約定單價的問題,招標人則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列入以下的響應條件:
“損失單價
茲經雙方同意,本工程的保險事故損失單價的核定將遵照以下原則:
(1)索賠項目在工程量清單中有對應項目的,直接采用清單價;
(2)投標清單未有的項目,而后又作出增補的,應在被保險人提供相關清單價增補文件后采用該增補單價;
(3)其余情況應采用被保險人參照投標文件中的造價規則擬定的合理單價;”
如此一來,在合同技術的角度完全堵死保險人討價還價的余地,只能依照施工單位增補清單價的模式認可缺漏的單價。
又例如:在隧道事故中保險公司往往會主觀認定每次事故中受損的標的物僅限于受損隧道的實際長度。爾后以所謂每延米平均造價(即用500章總額除以隧道總里程)去限制最終的賠償金額。實際上隧道事故所導致的實際工程損失往往是遠大于受損隧道前期投入的工程費用,而保險人這種簡單的算術平均方式認定所謂的單位標的保額是缺乏工程素養和契約精神的表現。但是普遍缺乏保險理論知識的客戶往往被保險公司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所迷惑,半推半就地接受保險公司提出的各種不合理賠償方案。本質上只是保險公司利用保險合同條款沒有就理賠實務給予詳細約定的漏洞與客戶玩文字游戲以減少其保險賠償金的支出。
針對該問題同樣可以專用條款的方式予以解決: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的合同文本中就工程標的的定義加以明確,如:
“工程標的
(1)保險標的
本項目設計文件中所有類型結構物及其建造過程中所涉及的臨時結構物、物料、材料連同相關人員、設備所投入的費用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項目及費用;
(2)受損標的
指發生事故時受損結構物所屬的有獨立設計文件的分部工程;”
類似的事例不勝枚舉,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保險合同簽訂的主動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并且有足夠的索賠經驗完全可以通過合同技術手段規避甚至是打破保險人長期以來的慣性思維,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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