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1945年10月光復后,即由省政公署成立“保險業監理委員會”,接收日人經營之產物保險業12家,人壽保險業14家,經清理其資產及負債,合并改組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及“臺灣人壽保險公司”二家。之后逐漸發展增加,至1996年已有本地產物保險公司16家,產物保險合作社1家,人壽保險公司17家,專業再保險公司1家。另有外國產物保險分公司10家,外國人壽保險分公司15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臺聯絡處23家。市場繁榮,競爭激烈,并邁向國際化、自由化目標。
在保險種類方面,亦隨經濟發展、社會多元化需要而逐漸增多,除一般傳統的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外,另具專屬經營者,則有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家畜保險、公務人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人員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因多屬政策性保險,并不以盈利為目的。
茲將臺灣1980年至1996年之保險監管措施、重大變革事項及產物保險業與人壽保險業的營運概況,分別簡述如下:
一、保險監管
臺灣保險監管制度,是以維護保戶權益,確保業者清償能力,促進保險市場健全發展,輔從業者邁向國際化、自由化經營為目標。監管機關為財政部,原在該部金融司設置保險科專責其事。嗣以業務增多,為加強監管功能,于1991年7月改組成立保險司,其編制初設四科,之后增設二科,分別主管保險政策制度、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業務檢查、保險輔助人管理及保險申訴案件的處理。組織健全,人事配屬隨之加強,故能充分發揮監管功能。
二、重大變革事項
1980年8月,公布《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制定《施行細則》,將所有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方式納入保險范圍。
同年10月,設置輸出保險審議委員會,以配合進出口貿易需要,加強輸出保險的實施。
1981年2月,財政部根據1980年《中美關稅與非關稅減讓雙邊協定》,訂頒《美國保險公司申請在我境內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開放美國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營業。之后逐漸開放其他國家地區之保險公司來臺設立營業單位。
同年9月,成立“有限責任臺灣省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由省漁會策劃主辦,登記社員1838人,經營漁船船體及漁撈機具等保險業務。
1982年1月,公布《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5月制定《施行細則》,自7月1日正式開辦。
同年7月,修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擴大承保范圍,除原有意外傷害保險外,增加疾病、醫療保險。
同年12月,成立“保險業務發展專案小組”,聘請國際名精算師林喆博士專責主持,以兩年時間提出具體研究報告,由財政部作為決策及促進保險事業發展的參考。
1983年4月,主管機關成立《保險法》修訂小組,針對經濟發展情勢,社會變遷及國民生活需求等,加以檢討研擬修正草案,以便完成立法,盡早付諸實施。
同年7月4至6日,召開第一次全省保險會議,由學者、專家、政府主管部門及業者300余人出席,對保險法規定及實務相關問題均作深入探討,籍此策定保險事業的正確發展方向。
1984年11月14日至22日,財政部召開保險業務發展專業研討會,特別就財產、人身保險業務等七項發展課題作周詳縝密研討,并作具體結論。
1985年7月1日,成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研究調查、教育訓練、統計精算、??庉嫾巴茝V宣導等事宜。
同年7月,開辦《退休公務人員暨配偶疾病保險》,仍由“公務人員保險處”主辦。
同年9月,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隸屬財政部,以保障公、民營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鼓勵儲蓄,并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
1986年1月,國內專業再保險建制30周年紀念,出版中英文《再保險建制史》,并舉行為期三天之“人身再保險業務經營研討會”,成果豐碩。
1987年3月,召開全省金融會議,其中改進保險議題五項:1、保險契約合理化;2、簡化投保作業;3、簡化理賠程序;4、加強保戶服務;5、培訓專業人才。
1988年2月,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擴大投保范圍,并將主管機關改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同年11月,由中央再保險公司連續舉辦兩次全省保險業清償能力研討會,并作專題研究,成果頗佳,甚受專業重視。
1989年6月,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面實施農民健康保險。本項保險自1985年10月由臺灣省政府先行訂定《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作連續兩期(每期二年)試辦后,正式制定法規由中央主管,全面推行。
1990年9月15-20日,第15屆東亞保險會議在臺北召開,由我方籌備主辦,共有11個國家地區組織代表團來臺參加。針對東亞地區保險業所面臨之共同問題提出研究探討,并宣讀論文,相互交換意見,頗有助于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
1991年7月,財政部為加強推行保險監理政策,特成立保險司,初設四科,至1992年9月再增設二科,共為六科。
1992年9月,政府規定,各保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0億元,限定于十年內辦理增資達成。
同年9月,臺灣保險業及保險學術界人士組織20人訪問團前往北京、上海及廣州各地作10天參訪,由中國保險學會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責接待。自此開啟兩岸保險學術及實務交流活動,并繼續輪流在兩地舉辦保險學術研討會,建立良好交流合作關系。
1993年3月,經主管機關修正發布《保險法施行細則》,及訂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范圍及內容》,以因應環境變遷,同時為因應保險自由化與維護保險市場紀律及保戶權益,參酌各方意見修正《保險業管理辦法》,以強化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管理。
同年11月,允許人壽保險公司辦理三十年房貸業務,俾配合政府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自用住宅政策。
1994年8月,政府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將原參加公保、勞保及農保之被保險人眷屬均予納入,并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自1995年3月1日起正式開辦全民健康保險。
同年9月,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同意開放臺灣保險同業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聯絡辦事處。
1995年5月,核定保險業發展基金自同年7月1日起停收。
1996年12月,政府公布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由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并采“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以保障因車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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