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會管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層層壓實黨建工作責任,著力強化制度執行,維護法規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銀行業保險業不折不扣得到貫徹執行。
(二)堅持健全長效機制與短期重點懲治并重。持續強化風險內控機制建設,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犯罪案件頻發、對于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領域違法犯罪問題,懲防結合,標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錢、筑牢制度的防火墻。
(三)堅持內部管控、行業自律與外部監管三管齊下。構建“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建立行業協作機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三位一體的預防犯罪工作體系,形成齊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堅持金融監管部門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聯動協調,形成防范打擊合力。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調配合,發揮個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監督懲處機制。
二、預防重點領域金融違法犯罪
(五)嚴防信貸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信貸紀律約束,聚焦受理與調查、抵質押物評估與核保、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與貸款發放、支付與貸后管理等各個環節,在科學制定和嚴格執行盡職免責制度基礎上,建立健全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問責機制。防范高級管理人員強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屬越權、違規違章辦理業務等行為。防范從業人員與外部人員共謀利用空殼主體和虛假資料等騙取銀行貸款。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
(六)嚴防同業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同業賬戶開戶、資金劃付、印章及憑證保管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防范外部欺詐。嚴格遵守同業結算、票據、投融資、理財業務等管理規定,禁止出租、出借同業賬戶,加強同業專營業務的存續期管理,防范通過偽造合同、印章、產品等手段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嚴防資產處置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不良資產管理,以盡職追索與合理估值為切入點,規范處置操作,嚴格處置損失授權管理。著重防范對轉讓債權作出隱性回購或兜底承諾、發放貸款承接已轉讓不良資產、協助借款人向他人違規拆借資金歸還本機構貸款等行為。不斷健全呆賬核銷管理制度,規范審核程序,做好風險隔離與防范,防止利益輸送行為。
(八)嚴防資產管理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營銷人員的監督管理,防范超授權違規開展理財業務、修改理財產品說明書、承諾回報、掩飾風險、誤導客戶等行為。強化非標投資業務風險管控,防范表外風險傳導至表內。嚴防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嚴禁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九)嚴防信用卡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信用卡業務管理,嚴格資信審查,杜絕為追求業績不顧申請人實際還款能力濫發信用卡的行為。防范從業人員與外部機構或個人勾結進行信用卡大額套現、偽造信用卡、非法買賣信用卡客戶信息資料等行為。
(十)嚴防現金管理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現金管理,加強現金調撥、出入庫、交接、自動柜員機清機加鈔、對賬、查庫等環節和管庫、記賬、清分、調撥等崗位管理,對庫門、尾箱、自助設備等鑰匙密碼管理和庫存限額管理制度執行和內控管理情況加大檢查力度,切實落實雙人管理、崗位分離、權限控制、監督檢查等制度要求。加強款箱交接、流轉跟蹤管理,結合機構實際,探索利用技術手段提高交接人員身份驗證、款箱核實等環節的規范性、安全性和運轉效率。
(十一)嚴防保險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保險機構要防堵承保、查勘理賠、單證印章管理等環節漏洞,重點預防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等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加強對各級分支機構的管控,嚴禁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防范違規銷售行為向非法集資轉化,預防銷售假保單、非法銷售非保險產品的詐騙行為。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穿透式管理,嚴防通過職務便利,利用股權、不動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信托計劃、私募股權基金、銀行存款質押等投資工具或者其他不正當關聯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險資金,嚴禁利用保險資金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加強客戶動態管理,加大客戶回訪頻次,定期發送消費短信等提示。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防范資金體外循環。
(十二)嚴防第三方合作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保險機構應完善第三方合作機構準入與限額管理機制,全面評估業務合作雙方權利義務的匹配性。加強賬戶管理、合作機構穿透管理和合作業務存續期管理。防范違法轉委托、放大杠桿、多層嵌套等行為。依法合規開展與互聯網企業在支付服務、營銷服務、資金支持、資產存管等方面的業務合作。加強內控管理,不得將核心業務外包。對第三方機構的產品、數據、技術、運營能力等做好合規審查和風險評估。嚴禁違規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中介、銷售和支付結算等服務。
(十三)嚴防金融市場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交易報價、交易審批、交易達成、交易結算等關鍵環節的風險防控。重點檢查交易策略執行情況、交易價格偏離度、交易集中度、拆分交易、刪改交易和線下環節。落實交易權限和渠道的授權和使用管理,防范交易員的道德風險。
(十四)嚴防洗錢和恐怖融資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行為監測制度,完善相關風險管理體系,識別和評估從業人員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加強日常管理與監測,將從業人員行為監測納入反洗錢監測系統。強化高風險領域管控措施,防范從業人員利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從事或協助不法分子從事洗錢等犯罪活動。
(十五)嚴防信息科技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保險機構要制定內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制度得到剛性執行。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嚴格控制數據授權范圍,實現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加強對客戶信息收集、維護、使用人員的培訓管理。在內部產品和業務流程設計上落實客戶信息安全控制和風險提示。明確約定涉及客戶資料交接的對外合作保密條款,消除信息泄露隱患。嚴防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和管理漏洞,篡改后臺數據,盜取資金,以及非法復制數據、販賣客戶信息等行為。
三、強化機構內控和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十六)強化公司治理。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推進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充分發揮公司治理機制在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中的作用,抓好“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工作。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委員會應聽取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專題工作報告。加強戰略管理,提倡突出核心主業的穩健發展戰略。強化高級管理人員案防職責,防止業務模式異化,避免盲目追求多元發展。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基層營業機構關鍵或重要崗位輪崗要求。完善內部績效考評和激勵約束機制,以適當形式將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工作成效水平與績效考評掛鉤。
(十七)強化制度流程控制。加強案防重點領域全流程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從制度、流程、系統和機制上對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監督和制衡。健全各業務條線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工作體系和管理制度。對存在管理缺失或缺陷的,應及時預警提示并采取管控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暢通完善投訴舉報渠道,完善舉報處置機制,做到有案必查、查實必罰。
(十八)加強案件風險監測和排查。加強從業人員聘用管理,提出必要的職業道德、資質、履職經驗、專業素質及其他個人素質標準要求。加強重點領域、機構、崗位和人員風險排查工作。依法合規建立從業人員異常行為排查機制,特別要加強擬離職人員及其經辦業務的排查,重點關注關鍵崗位人員賬戶交易、資金借貸、證券投資、興辦企業、涉及訴訟和社會關系往來等情況。通過流程分析、日常風險監測等方式開展風險識別,采用多種方法對內控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不斷更新排查工具和方法,通過遠程審計、大數據篩查、反洗錢監測系統等手段排查隱蔽性強的風險案件,摸清案件風險底數,強化案防工作主體責任。
(十九)嚴肅責任追究。對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對案件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清犯罪事實,不得以紀律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代替刑事責任追究。嚴格按照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案件管理和處置相關規定進行內部問責。
(二十)完善教育培訓體系。不斷完善分層次、分需求、多維度的合規教育培訓體系。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覆蓋全體從業人員的警示教育。要向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人員定期傳達監管要求、解析監管政策、提示風險,增強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意識。持續開展各業務條線合規培訓,保證培訓學時,編寫關鍵崗位培訓教材,培育恪守職業道德、嚴守規章制度的合規文化。各級銀行保險行業協會要及時監測匯總分析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情況,強化風險提示、警示教育、合規培訓和經驗交流。銀行保險機構和行業協會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金融安全和防騙意識。
(二十一)強化行業性約束懲戒。對于涉及金融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嚴重行政處罰的從業人員,各級銀行保險行業協會要依法依規加強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行業協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相關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支持行業協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采取行業性懲戒措施。
四、依法嚴懲,加強監管和聯動協調
(二十二)完善案防管理體系。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將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制度納入案防工作體系。持續完善案件(風險)報送管理制度,結合業務特點、風險狀況、案防形勢,及時更新報送要求。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重大違法事件,依法對漏報、瞞報、遲報、錯報的機構進行處罰。
(二十三)加強檢查與評估結果應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將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機構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加強評估和監督管理,在監管評級中考慮應用評估結果。
(二十四)嚴格依法懲處和問責。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機構及人員實施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自查發現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酌情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執行并不斷完善案件問責制度,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嚴肅問責。
(二十五)發揮聯合懲戒警示作用。銀保監會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積極落實銀行業保險業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聯合懲戒備忘錄,制定完善銀行保險從業人員違法失信信息使用、管理、監督等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落實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措施,達到“懲戒一個,警示一片”的效果。
(二十六)強化聯動協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作,建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機制,加強交流互訓,形成防范打擊合力,加大金融領域反腐敗力度,積極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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