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
2015年原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團體保險的有關情況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什么是團體?
團體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特定團體屬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投保人應為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特定團體屬于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團體中的自然人。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的最低人數?
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于3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下列情況下,投保人可不提供被保險人名單
1.政府作為投保人為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參保人群、計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團體保險;
2.投保時因客觀原因無法確定被保險人,或承保后被保險人變動頻繁,但是可以通過客觀條件明確區分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如建筑工程意外險、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和游客意外傷害保險等;
3.被保險人所屬特定團體屬于國家保密單位,或被保險人身份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
適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團體保險必須經保險公司總公司審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機構所在地保監局報告。
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同一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成員,但承保的保險機構應當設立在下列地區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內:
1.投保人的注冊地或者住所所在地;
2.投保人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
3.承保時50%以上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
4.承保時50%以上保費繳納來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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