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投保了百萬身價保險,醉駕,人沒了,保險要不要賠?
如果經??次椅恼碌男』锇椋瑧搶@個問題不陌生。
因為咱之前寫過兩篇文章,解讀法條的同時,回答了這一問題。
即使看過的小伙伴,已經忘記了內容,但看到這兩篇文章的標題,應該也猜到了結果——保險公司大概率要賠。
至于為什么要賠,之前文章中寫得很明確了,建議大家點擊文章鏈接,再去學習了解。
我們今天,講個不賠的案例。
這個案例,對于理解保險法,指導保險實務,相當有意義。
話不多說,直接上案例。
(2021)吉民申544號
2018年11月,王某作為投保人,為其丈夫敦某,在A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百萬身價保險,交費10年,保險期間30年,保額5萬,自駕意外身故,20倍保額。
2018年12月,敦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翻下路基,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敦某持有的駕駛證,因超分,已停止使用;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1/100Ml,敦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要求A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A公司以醉駕為由拒賠。于是,王某將A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焙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條規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而根據交警認定書,敦某駕駛證超分停止使用,并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標,負全部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敦某屬于醉酒駕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而該罪是行為犯,一審法院推定敦某故意犯罪成立,駁回王某訴訟申請。
說實話,一審法院很“剛”,直接判了敦某危險駕駛罪。
如果您前面認真閱讀了《明明是醉駕,為啥保險公司還得賠》這篇文章的話。就會發現,只有極少數法院會直接判決。
而一審法院之所以做了這個“少數派”,我感覺跟敦某駕駛證超分被停止使用也有一定關系。
就算咱不懂法,你想啊,一個人不僅醉駕,駕駛證還被停了,出了事故還得讓保險公司賠的話,好像確實有點說不過去,高低也是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
不管咋樣,王某沒有從一審法院那里獲得想要的結果,就提起上訴,申請再審。
二審期間,王某提交了證據,主張自己并沒有收到保險條款或合同,并自認保單上被保險人敦某的簽字,并非敦某本人所簽。
二審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案涉保險合同,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合同,且王某在一審及二審庭審中,自訴被保險人敦某簽字并非本人所簽,并且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敦某認可保險合同并同意保額,所以,該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王某基于無效合同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申請,不應被支持。
王某仍然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認可了二審的理由,認為判決保險合同無效并無不當,駁回了王某的再審申請。
通過該案,我們可以得到兩個啟發:
一是搞懂(真懂)保險法太重要了。
王某律師一開始肯定是從保險公司未進行詢問,和對免責條款未進行提示說明來切入的,所有才強調王某沒收到合同,并“抖出”了敦某未本人簽字。
但是他們忽略了死亡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額,否則無效。這才導致滿盤皆輸。否則,按照目前法院眾多判例來推斷,王某勝訴概率很大。
二是買保險還是得認認真真合規買。
購買保險,還是得找個靠譜代理人、靠譜渠道,按照正常購買流程。認認真真買,別搞啥不簽字、代簽字這樣的省事的舉措,以免到時候理賠難。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我們下次再見。
高院判決:被保險人未簽字認可保險,發生事故,不賠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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