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個落地的監管政策來了。
為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適用于《評級辦法》的保險公司,包括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法人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這意味著,覆蓋全保險行業的評級辦法正式出臺。監管曾在2024年3月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的通知。當時業內一度以為,后續或會陸續出臺有關財險公司等其他類型保險公司的評級辦法。根據《評級辦法》最新規定,《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新出爐的《評級辦法》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的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評級工作。
評級維度和權重有何調整?
相較于去年3月監管發布的針對人身險公司的評級辦法,今年《評級辦法》評級維度有所調整,并增加了信息科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評級維度。
此前發布的監管文件顯示,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包含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
這次新發布的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則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
根據《評級辦法》,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適當調整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等級;再保險公司可不設置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
與此同時,《評級辦法》還調整了各個維度的權重。原先的人身險公司評級辦法中,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分別占比22%,為“大部頭”,其余四項評價維度分別為14%。
而在《評級辦法》中,公司治理依舊是“大部頭”,但比重調整為不低于15%,償付能力和公司治理權重相當,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權重不低于10%,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權重不低于5%。
監管發布的有關人身險公司評級維度中,還另設置“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為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彼時,多家研究機構發布研報認為,監管有意通過設置ESG加分項,引導人身險公司關注ESG。而在針對行業的《評級辦法》中,這項加分項并不在其中。
“優等生”和“差等生”的
監管方式不同
根據設置好的評級維度和權重,監管部門將對險企進行評級“打分”,分數不同,自然對應的監管方式也有所差別。
《評級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為1—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60分(含)至75分為3級,45分(含)至60分為4級,45分以下為5級。
其中,對于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為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為A、B兩檔。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
值得注意的是,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還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根據評級結果,險企自然也分為“優等生”“中等生”和“差等生”。監管部門也將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
比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評級辦法》有利于增強保險行業風險監管的有效性。根據得分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不僅有助于引導險企形成與其評級水平相適應的差異化發展模式,也為險企“補足短板”指明了方向。在這個過程中,綜合實力較強的頭部險企將更具競爭優勢。
“強監管”下才有“高質量”
事實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每一年對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也會進行相應的評級。
日前,行業協會發布關于2023年度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經營評價結果的公告,對147家保險公司進行了評級。
147家保險公司中,財產險公司77家,人身險公司70家。評級結果顯示,財產險公司A類25家,B類48家,C類4家;人身險公司A類22家,B類45家,C類3家。
根據行業協會披露的消息,評價內容包括速度規模、效益質量、社會貢獻三個方面,財產險公司評價指標體系由保費增長率、綜合成本率、風險保障貢獻度等12項指標構成;人身險公司評價指標體系由保費增長率、綜合投資收益率、風險保障貢獻度等14項指標構成。
評價結果中,A類公司是指在速度規模、效益質量和社會貢獻等各方面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B類公司是指在速度規模、效益質量和社會貢獻等各方面經營正常的公司;C類公司是指在速度規模、效益質量和社會貢獻某方面存在問題的公司;D類公司是指在速度規模、效益質量和社會貢獻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公司。
4家被評為C類的財險公司分別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鑫安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陽光信用保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家被評為C類的人身險公司分別為小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華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家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和行業協會的評級對比,新發布的《評級辦法》的評級維度和評級結果分類更為細化。并且,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征上存在不同,《評級辦法》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
《評級辦法》的出臺,體現的是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下的“強監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秶鴦赵宏P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21號)要求,要“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
總體而言,《評級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對保險公司風險評估與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體現了基于風險的差異化監管思路,確保對高風險機構能及早采取風險處置措施,有助于提升監管效能,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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