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12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經研究決定,將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底。
這一舉措,被業內視為逆周期過程中提升保險公司生存能力的一次關鍵托舉。
近幾年來,為了提升保險公司逆周期環境中的生存能力,監管已漸次落地了系列新政。相較于更不可控的增資和發債,壽險業在負債端的兩個舉措則相對更直接,一是報行合一,二是預定利率調整。二者均從負債端著手,意在降低保險公司剛性負債成本,夯實保險公司長期生存基礎。
不管是報行合一還是預定利率調整,效果亦是顯而易見的,均有效地降低了壽險公司當下及未來的負債成本。但執行過程中,也并非完全沒有問題,比如,報行合一落地執行過程中的費用轉移問題等等。
其實,對于僅用一紙保單卻可換取數十年保費的保險機構而言,其銷售的難度確實相較實體更為艱難,也正是基于此,銷售過程中的惡性競爭才會愈演愈烈。近年來,隨著個險渠道的衰退,銀保的再次強勢崛起,拼費用成為攬收保費的公開秘密。
在報行合一政策的推動下,保險公司支付的銷售費用已呈明顯下降趨勢,但這并不意味銷售端已不存在比拼費用的情況。
反之,因為銀行的中收預算是連年增長的,當銀保銷售費用下調后,銀行或者增加保單銷售量彌補傭金下調的差額,或減少保險的銷售提升基金黃金等其他中收產品的比重,這個過程中,銀行、銀行管理層、銀行具體銷售人員的態度就成為保險公司必須爭取的。
為了爭取更多的銷售機會,總對總支付的傭金顯然難以提升銷售人員的動力,畢竟,一直以來,銀行的中收收入劃撥至基層的比例始終不高,可以直接拿到手的錢才是真金白銀。
基于此,保險公司通過總分聯動劃撥費用、提升保險公司代理人傭金收入等方式,轉移出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返點形式直接給予銀行相關人員的操作模式,便成為一定范圍內的常態。
換言之,銀保的操作邏輯在報行合一模式下并未改變,改變的只是整體的費用以及具體的操作方式。即,只要保險的銷售邏輯不變,要從根源上解決這個問題,單純的政策顯然難以奏效,刑法的適當引進勢在必行。
對此,已有多地監管主動發聲,將行刑銜接作為解決問題的重要舉措。但現實中,卻始終未見保險公司因向銀行支付回扣的行賄行為而獲刑,亦未見銀行工作人員因收受賄賂而獲刑。
實際上,對于銀保銷售過程中的資金小賬流轉過程中的法律定義早已不存在爭議,保險公司作為支付小賬一方,涉嫌刑法上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而銀行方工作人員收受小帳的行為,則涉嫌刑法上的受賄罪或單位受賄罪。
但因該行為的普遍性,以及一旦移送偵查后對金融機構可能造成的聲譽風險等問題,各地在處置類似問題時,多采取保守方式,即便明知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亦以虛列財務費用等行政處罰方式處罰了之,既保護了當地的金融機構,亦免去了監管機關后續處置刑事案件的麻煩。
概而言之,當下對于報行合一的督導落地,或許更多是寄望于通過行業主體的集體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壓降其負債成本,其目的或本就不在于徹底的正本溯源。畢竟,行業發展需要穩定的環境,而一旦提升至刑法層面,則可能“水至清則無魚”,進而導致行業的快速衰落,在當下逆周期的大環境中,這注定是各方所不能接受的。
但對于掌握大量資金的金融機構而言,一旦放任,則可能變本加厲。
于保險業而言,如何平衡好維護行業有序發展與有效震懾不法行為之間的關系,對于其長久穩健發展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畢竟,在當下的全球政經局勢下,誰也不能預判逆周期到底將持續多久,假定逆周期成為常態,不法行為對行業造成的損傷則可能遠大于其保護行業發展的正向引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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