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轄內農業保險業務的持續監管,引導各相關保險公司不斷提升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水平和服務質效,推動轄內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全面振興,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金融監管總局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推進農業保險精準投保理賠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金發〔2024〕35號)等規定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51號)、《北京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轄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京銀保監辦發〔2021〕65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符合北京地區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且實際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業務,是指北京轄內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和商業性農業保險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以下簡稱綜合考評)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按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對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內控及合規管理、經營服務能力、業務創新等方面的綜合考核評價。
第二章 綜合考評指標體系
第四條 綜合考評指標體系以引導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和提升服務質效為導向,以農業保險政策、法律法規、監管制度等為依據,結合北京市農業發展實際,建立包括經營條件、考核評分兩大類別;農險業務經營條件、內控管理、合規管理、經營服務能力、業務創新五個指標維度,41個具體指標在內的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經營條件類指標主要評價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持續具備情況,考評結果分為通過、不通過兩種情形。
第六條 考核評分類指標主要評價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效,包括內控管理、合規管理、經營服務能力、業務創新四個維度,基礎分值100分。
第七條 綜合考評的考評結果分為A、B、C、D四個考評等級。
A級,經營條件類指標考評結果為全部通過,考核評分類指標考評分數在85分及以上,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水平居于轄內領先水平,具備較強的服務能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
B級,經營條件類指標考評結果為全部通過,考核評分類指標考評分數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水平一般,具備一定的服務能力,但是經營管理能力存在一些不足,需進一步改進提高。
C級,經營條件類指標考評結果為全部通過,考核評分類指標考評分數小于60分。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水平差,服務能力顯著不足,存在較大經營風險和合規風險。
D級,經營條件類指標有一項及以上考評結果為不通過,或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C級。保險公司不再符合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條件。
第三章 考評實施
第八條 綜合考評工作原則上每年一次,對全部或部分保險公司上一年度的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對考評為A級的保險公司,可在后續1個年度內免于參加綜合考評工作。綜合考評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條 綜合考評工作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組織實施,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組織行業成立考評工作組配合落實相關工作。
第十條 綜合考評工作包括保險公司自評、考評工作組初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復審、后續處理四個階段。綜合考評工作可采取資料審核、座談、走訪等多種形式開展。
第四章 考評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根據綜合考評情況,以適當方式通報考評結果,同時視情況抄送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等政府主管部門、參評機構總公司等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根據綜合考評結果對保險公司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對考評結果為A級的保險公司,鼓勵其持續提升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支持其加強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
對考評結果為B級的保險公司,可通過監管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其提升內部管理水平,補齊短板。
對考評結果為C級的保險公司,可采取監管措施責令其改正,對于下一評估年度考評結果仍為C級的保險公司,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51號)、《北京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轄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京銀保監辦發〔2021〕65號)等有關規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條件。
對考評結果為D級的保險公司,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51號)、《北京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轄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京銀保監辦發〔2021〕65號)等有關規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條件。可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制改正期間內停止接受農業保險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保險機構退出農業保險經營的,要嚴格按照監管規定處理未了責任,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做好后續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可結合每年度農業保險監管工作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考評指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
山東金融監管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聯動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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