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謐許久的財險業,迎來重磅級利好。
12月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關于強監管防風險促改革推動財險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下稱《方案》),擎畫財險業未來五年發展藍圖:財險業保持平穩增長,風險防范能力、保障廣度深度、綜合實力逐步增強,初步形成結構合理、治理良好、競爭有序的財險市場體系。
縱觀《方案》全文,亮點頗多,但兩個核心點尤為值得關注。一是聯動企業、社會、屬地政府等多方力量,形成推動財險業高質量發展的合力;二是夯實風險化解機制,厘清各方責任,給出具體方向。關于行業高質量發展,業內期盼已久的基于專業化經營的差異化監管值得關注,而對于風險化解,亦將前期呼吁多次的行刑銜接納入其中,為風險化解構建起更為豐富法律適用空間。
作為與經濟社會發展關聯度更高的財險業,其之于社會發展更具“穩定器”和“助推器”的價值,在當下我國經濟社會全面轉向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階段,《方案》直面問題,清晰地回答了財險業做什么、怎么做以及為什么做等系列問題。
01 牽住公司治理的牛鼻子,以差異化監管力促行業轉型發展
業內常說,公司治理是保險業永恒的主題。
其實,不僅保險業,在商業世界里,只要有商事主體,公司治理就是永恒的核心,這是任何一家公司得以持續穩健發展的前提。
良好的公司治理,首先要杜絕“壞人”,其次則需構建起讓公司可時時實現“自清”的監管機制。
(一)強化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強化股權穿透式監管,運用大數據加強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和行為等方面的實質審查,加大違規股東通報和清退力度。
公司治理是根本。股權、股東、資金來源、違規股東清退等問題早已成為行業內風險機構的標配。現實中,除風險機構外,很多中小險企的問題亦在于混亂的股權結構以及嚴重失衡的公司治理結構,這都導致公司的發展處于多種不確定性中。
對于中小財險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的難題在于優質股東進不來,違規或者無意長期致力于保險業的股東出不去,形成股權僵持局面,進而形成內亂,影響公司的長遠發展,比如增資難導致償付能力不足,進而影響業務發展。
在此之前,問題中小財險公司在努力平衡公司治理過程中,嘗試引進優質股東,但在實際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卻困難重重,比如,股權轉讓協議已簽署且已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但卻因長久以來的公司治理問題而無法獲得系列批復,導致其最終也無法完成實質股轉。
《方案》中明確將加大違規股東通報和清退力度,這對于存在前述問題的中小險企而言,或將迎來轉機,畢竟公司自救過程中對相關股東的清退和監管層面的清退,其分量差異不言而喻。
(二)推進分級分類監管。探索區分業務范圍實施分類監管,在公司治理、機構設立、業務經營等相關方面研究出臺差異化監管舉措。
財險業是最容易也最應該出現小而美公司的行業。因財險本身存在差異化發展的現實基礎,車險之外,非車領域可以衍生出多種類的責任險,現實中農險的專業化經營亦已實踐多年,但在前期功能監管理念下呈現出的政策統一性,使得專業公司的優勢逐漸喪失。比如,2004年,中國首批農險公司安信和安華先后設立,此后其在一南一北兩地展開的系列農險創新探索得到了業內外的廣泛關注。但在過去十年間,車險競爭加劇的大潮席卷至非車業務,從最初的意健險到后期的農險,幾乎全部財險公司都在奮力殺進。一團混戰中,原本依靠專業化經營取勝的險種,亦異化為需要最原始、最低端的競爭手段獲取保費的粗放式發展險種,農險公司的專業價值已難以凸顯,而作為率先嘗試專業化經營的安信農險已于2014年并入太保,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如《方案》所述,差異化的監管舉措,對于專業化的經營至關重要,在這一導向下,可以期待未來更多專業保險機構為行業帶來更多驚喜。
(三)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完善財險重點領域業務經營規則,強化承保理賠監管,重點整治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假退保、虛列費用、虛掛保費以及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堅持嚴查重處和機構人員雙罰,推進行刑銜接。強化公司對違法違規問題嚴肅內部追責問責。
這是財險領域的老大難問題。車險領域歷經多年整治,虛假理賠等保險欺詐情形稍有好轉,但其他非車領域,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的情形仍較為普遍,典型的如企財險,繳納保費如未出險,則保險公司需以防災減損等名目列支費用返還相關保費以獲取第二年的續期費用。
對于財險這種需長周期沉淀資金,一旦出現災害便可實現補償的險種而言,當前的經營模式明顯不可持續。
在此之前,『保契』曾多次呼吁推進行政處罰和犯罪入刑的銜接,唯如此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進而促進行業的持續穩健發展。
02 風險化解首先讓企業活下去,厘清屬地政府和金融監管職責
風險,是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化解風險亦需在發展中解決,而發展的前提首先是可以活下去,其次是厘清責任,分類治之。
(五)增強資本補充能力。支持財險機構增資擴股和發行資本補充工具,增強抗風險能力。
資本,是險企活下去的基礎。
在償付能力監管時代,保險公司實現更進一步發展的前提亦需有穩定的資本補充渠道。通常而言,資本補充的方式基本是固定的,即股東投入、盈利積累、發行債務性資本工具和保單責任證券化產品。
近年來中小險企的股東增資進展大多不太順利,既有整體經濟環境的影響,亦有中小財險公司治理結構難題未解的問題。
與發達市場依靠盈利積累不同的是,我國財險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對于中小險企而言,車險綜合成本率往往難以低于100%,更多是獲取現金流的工具;而綜合成本率更可控的非車業務,往往又需次年“返還保費”,扣除經營成本,公司可留存的利潤有限,因此近年來,幾乎未見以盈利積累實現資本補充的中小財險公司。
發行資本補充工具目前已成為較為主流的增本補充形式,成功者更多是壽險公司,今年財險公司發債成功的并不多,僅有太平財等個別機構。究其原因,不管是公司債還是其他金融工具,其底層資產都是中小財險公司本身,但中小財險公司自身條件本身就不夠優質。
但相較其他行業企業而言,財險公司又具有獨特的優勢,作為強監管行業,其自身的穩定性顯然更高,如監管后續可推動出臺具體支持政策,則有望改善中小險企資本補充難的問題。
(六)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強化風險隱患排查,推動建立風險監測檔案清單,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七)完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機制。健全具有硬約束的財險風險早期糾正機制,明確對風險機構早期糾正的觸發情形和具體措施,有序處置存量風險,堅決遏制增量風險。建立權責一致、激勵約束相容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壓實財險機構風險處置主體責任,落實地方黨委政府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強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規范履職行為,強化履職監督,對在強監管、防風險等工作中失職失責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全面實施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和持續監管,以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五大監管的核心和前提是前瞻預判風險,需見微知著,提升風險檢測預警能力。
在此之前,不管是高管涉刑還是公司治理鬧劇,往往是小道消息傳播擴散后再見監管舉措。換言之,盡管各類數據逐月監測,但數據可以反映趨勢,但亦因其可人為粉飾的特性,致使其又最具欺騙性。
也正是基于此,近兩年來,機構監管的力度持續加強,深化至被監管機構不同維度的調研和多方摸底工作愈發扎實,各機構的風險畫像亦愈發清晰。
提前的風險預判和風險揭示壓力更多在于機構監管主責人員,但需要正視的卻是另一個問題,風險化解需要各方合力,單獨的金融監管獨木難支。
眾所周知,中小險企股東大多有地方國資或國央企背景,對于中小財險公司的問題,比金融監管知道得更早,了解得也更透徹,但鑒于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牽絆,這類股東在處理中小財險公司問題時,多持有以時間換空間甚至只顧一己之私利的考量。在此背景下,壓力全部傳導至機構監管責任人員或處室部門,顯然有失公允。
方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的方向——落實地方黨委政府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強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即,風險的預判、預警和監管責任在機構機關,而風險處置的責任更多應有屬地政府統籌協調。此舉有望化解當前眾多中小險企多年痼疾。
更值得期待的是,《方案》明確“依規依紀”,則表明了勢將責任落實到位的決絕。
(八)豐富風險化解處置方式。鼓勵財險公司兼并重組,支持有條件的機構“遷冊化險”,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出清風險。加強行政司法銜接,更好發揮司法程序定分止爭、加快風險出清作用。
如前一個問題,中小財險公司多年難題無解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或者國央企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尤其是“集齊七龍珠”的牌照執念。對于市場化化險,不管是監管維度,還是中小險企的經營層維度,在此之前多已進行過多年探索,但在現有體制機制下,市場化之路注定艱難。近年來在易安、安心等機構的處置過程中,對于該路徑已積累了一定經驗,有了推而廣之的先驗基礎。
但不管是兼并重組還是“遷冊化險”,最擔心仍是“換湯不換藥”以及“肥水外流”的問題,從此前市場的反饋看,化險結構的“路徑依賴”和“中飽私囊”行為時有出現。
顯然對此《方案》亦有成熟考慮,對于保險公司這種十足的“現金奶牛”,即便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拓展了處罰范圍、提升了處罰金額上限,但相較于保險資金體量,行政處罰的威懾力明顯不足,因此,方案強調了行政和司法的銜接,即通過司法保障市場化出清的順利推進。
但需要關注的是,從司法實踐看,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司法亦帶有天然的屬地利益屬性。
對此,有業內人士直言,在不同的風險出清方式中,均可考慮加強黨的統領作用,并重點強化紀委的監督執紀功能,紀委適時介入,可能是更高效的化險舉措。
03 明確改革改什么,定位前置凸顯黨的領導地位
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前提是改革,但任何時候,改革都不應是為了改而改,更不是跟風式地改,首先要明確為什么改,其次明確怎么改。
(九)把好機構發展定位。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
(十)加快業務轉型升級。加強財險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營銷宣傳和信息披露,提升理賠服務質效,完善消費投訴處理機制。
(十一)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督促財險公司完善資產負債管理體系,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十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這是財險業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必然要求。關于中小險企的發展路徑,業內是有共識的,小而美的專業化發展一定是未來的趨勢,亦是關乎險企長期生存與發展的決定因素。
而業務的轉型升級、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融入世界舞臺與全球同業高質量競爭等具體業務層面業內此前亦有共識,只是在粗放式發展導致的自殺式內卷的生存環境下,中小險企被迫只能疲于應對當下,對于未來如何擎畫,不管是股東決策者還是中小財險公司管理層,更多寄望于下一任來解決。
也正是基于此,“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便成為解決此前所有問題的關鍵。
從前期實踐看,各類財險公司的黨委缺失問題基本都已解決,但如何將“黨的領導居于首位”這一問題落到實處,卻成為接下來最關鍵的考驗。
04 高質量轉型發展的目標是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的未來亦在于實體經濟
(十三)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推動建立科技保險政策體系,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優化首臺(套)首批次保險補償政策機制。
(十四)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擴大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開發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產品,推進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著力構建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
(十五)保障國家重大戰略。主動對接區域協調發展、主體功能區等重大戰略的風險保障需求,提供一攬子風險管理服務。加快發展航運保險,提高航運保險承保能力和服務水平。
(十六)支持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
這既是保險業必須肩負的歷史使命,亦是保險業未來的核心競爭力。
以首臺(套)等為代表的新質生產力發展是保險業護航國家發展最直接的體現,而涉農險種以及航運等涉及國家戰略安全領域的險種近年來的價值亦愈發凸顯。
需要關注的是,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應局限于頭部險企,從全球成熟市場看,如果能解決前述公司發展定位的問題,系列小而美的財險公司在實體經濟各自領域應有相較大而全的頭部公司更優質的表現。對此,我國專業財險公司已有相關實踐,在發展初期亦取得了相對較好的成績,但隨著市場發展,在“保費內卷”的粗放式競爭中,專業財險公司的優勢正逐漸被消磨掉。
但如與方案(九)中“強化政策性財險公司職能定位”結合來看,未來專業財險公司或將迎來新一波的政策利好。
當然,另一個市場維度可關注的則是不可限量的市場潛力。比如,瑞再發布的《2022年全球網絡安全保險市場報告》數據顯示,2021年全球網絡安全保險市場規模為92.9億美元, 2022年約為119億美元,預計到2027年將達到292億美元,年復合年增長率達19.47%,體現出巨大的市場需求和發展空間。而我國的網絡安全保險市場基本剛剛起步,其市場空間顯然更為可觀。
05 財險業發展環境需政策加持,政策亦會加持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強化金融文化建設。
(十九)凝聚高質量發展合力。
(二十)提升全社會財險保障意識。
發展環境的改善需要各方合力。
相較于壽險,社會公眾對于財險意識更為不足,除車險外,本應更為普及的家財險、責任險等幾乎鮮為人知。這一方面是因為財險基本未建立起直銷團隊,不像壽險業已有億萬曾經的從業者,其完成了壽險理念的第一輪普及。
另一方面則在于財險的非車險種理賠更為低頻。近年來,壽險業持續豐富健康險種,重疾的覆蓋范圍亦越來越廣,與此同時,重疾發生率的增加使得公眾理賠的頻次亦得以提升,每一次理賠都可以成為一次保險的普及過程;但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財險險種,比如家財險,出險概率著實很低,且作為一年期產品,突發事件可以促使消費者完成一次投保,但一旦事件影響消失,再次投保的概率則明顯下降。
從這個視角看,財險的發展更需要政策的支持,對此方案則給出了明確的路徑,但需要關注的是,在政策支持過程中,應充分關注不同類型企業,引導企業走好差異化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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