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在 XX 保險公司為“2017 - 2018 年貴州聯通通信寬帶接入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涵蓋 20 名工人,田XX是被保險人之一,保險金額分別為團體意外傷害險 30 萬元/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 3 萬元/人。保險單的第 8 條、第 9 條規定了特定作業條件及特種行業崗位的免責情形,經被告員工手抄在《投保單》上,原告蓋章確認。2018 年 5 月 29 日 19 時許,田XX在望謨縣施工時意外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與田XX繼承人協商后支付 40 萬元死亡賠償預付金,田XX繼承人出具《委托書》委托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田XX系高處作業且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為由拒賠。
XX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單第 8 條規定,被保險人從事高空(高處)作業或樓宇墻外作業時,必須按照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如佩戴安全繩、安全帶或安裝防護網架等安全設施設備)開展作業活動,否則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及醫療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且依據 GB/T3608《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凡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施工作業,當墜落高度距離基準在 2 米及 2 米以上時即為高空(高處)作業;同時依據第 9 條,被保險單位員工如涉及特種行業崗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之規定,必須持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或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證上崗,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次事故中,田XX系在高處作業且未能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故而拒絕賠付。
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田XX在施工過程中意外觸電死亡,此情形不屬于保險免責范圍。關于被告稱田XX在 2 米以上高空作業且未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屬于免賠情形,法院經審查發現,本案中無證據佐證田XX是否在 2 米以上高空作業以及該作業是否屬于特種行業且需持特種設備作業證上崗,同時保險單、投保單中雖有被告員工手抄的特別約定且有原告蓋章,但字體內容多、小且模糊不清,難以引起注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該免賠條款不產生效力。又因田XX繼承人已將保險請求權授權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賠付 30 萬元的訴請予以支持,對利息請求因無依據予以駁回。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雖在保險單和投保單中有關于免責條款的規定,但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導致免責條款效力存疑。這提示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于免責條款應采用顯著方式提示投保人,如加大加粗字體、單獨列示等,并詳細解釋條款含義。對于投保人而言,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尤其是免責部分,若有疑問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確認。法院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合理地平衡了雙方的權益,既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督促保險公司規范合同訂立流程,有利于維護保險市場的公平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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