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是貴州職業技術學院XX學院 2013 級學生。2016 年 3 月至 7 月,按學校教學計劃在浙江省溫嶺市實習。5 月 29 日下午 17 時 50 分,馬某乘坐鄒崇駕駛的浙 J×××**號二輪摩托車與林琦駕駛的浙 J×××**號小轎車在溫嶺市城××街道××路與××路交叉路口相撞,馬某重傷,后因傷勢過重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等共 430172.96 元。事故經溫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林X負主要責任,鄒X負次要責任,馬某無責。2014 年 9 月 1 日,貴州職業技術學院為馬某等人在 XX 保險公司購買了人身團體保險,包括國壽學生兒童定期壽險(A 款)保額 40000 元、國壽校園意外傷害保險(2013 版)保額 200000 元、國壽附加學生兒童意外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 款)保額 2000 元、國壽附加學生兒童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 款)保額 25000 元,保險期間為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 日,馬某支付保險費 50 元。馬某死亡后,其父母作為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 XX 保險公司主張支付保險金遭拒,遂訴至法院。
貴州職業技術學院與 XX 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義務。馬某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于學校安排的教學實習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時,保險金作為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規定給付。馬某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保險金。且保險合同對各險種賠付限額有約定,馬某已死亡且住院費超險種限額,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保險金,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67000 元保險金的訴請。
在本案中,核心在于保險合同的解釋與適用。保險公司拒賠理由雖看似合理,但從整體案情及法律規定審視存在瑕疵。學校為學生購買團體保險,目的是保障學生在校期間及相關教學活動中的風險。實習作為教學計劃一部分,應在保險保障范圍內。法院依據保險法和繼承法判決正確,維護了被保險人繼承人權益。這警示保險公司在擬定條款時應更嚴謹清晰界定保障范圍,避免歧義。同時也提醒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仔細研讀條款,明確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可依據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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