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X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羅XX與被告 XX 保險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簽訂《個人人身保險單》,附加險為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間終身,投保份數 6 份共 60000 元保費,每年 5286 元。被保險人羅XX曾在 2009 年 11 月被診斷為右乳腺癌并接受 “右側乳腺改良根治術”。2015 年 8 月 25 日,羅XX在貴州省腫瘤醫院再次被診斷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等多種病癥且有轉移情況,并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手術治療出院。原告據此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 XX 保險公司作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的理賠決定通知書。
被告 XX 保險公司做出拒賠的決定,主要依據是羅 XX 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前,也就是 2009 年 11 月的時候就已經被確診患有乳腺癌。深入來看,按照保險合同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9.1 條的詳細規定,其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即要在主險合同處于有效狀態,并且本附加險合同同樣有效的期間內,經過??漆t生依據專業標準明確診斷為初次患上特定疾病,或者初次達到特定疾病狀態,又或者是在醫院初次接受特定手術的惡性腫瘤等相關情形。然而,羅 XX 此次所患的疾病明顯并非在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有效期間內初次被確診。事實上,她早在投保之前就已經患有乳腺癌,這種情況顯然與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理賠條件不相符。基于此,保險公司依據合同條款和相關事實,合理地拒絕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法院認為,姚進榮以及羅 XX 與 XX 保險公司所達成的保險合同,在法律層面上具備完全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明確規定的內容,自保險合同正式成立之日起,一旦時間超過了二年的期限,保險人便不再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倘若在此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那么保險人則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賠償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就本案所涉及的保險合同而言,其成立的時間為 2011 年 1 月 19 日,直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案被正式受理之時,已然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二年期限。并且,羅 XX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在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所患上的惡性腫瘤,與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是高度吻合的?;谝陨戏N種關鍵事實與法律依據,作為被告的 XX 保險公司理應切實地承擔起給付保險金的重要責任。
此案例關鍵在于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保險公司雖以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疾病拒賠,但忽略了時間限制。對于投保人而言,如實告知義務固然重要,但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也為其提供了保障。在類似糾紛中,保險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充分審查投保人告知情況并及時行使解除權。而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秉持誠信原則如實告知,若合同成立超兩年且符合保險事故情形,即使存在未如實告知情形,保險公司也可能承擔賠付責任。這提醒雙方在保險交易過程中都需謹慎對待合同簽訂與履行環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損失。
保險索賠律師何帆:因下車檢查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未在“駕駛過程中”拒賠怎么辦?
保險理賠律師何帆:保險公司內部替換率規定能否對抗原告?
保險理賠何帆律師:即使存在所謂的“雇員名冊”,也不能作為拒賠的依據
保險律師何帆:高處作業時身亡,保險公司以“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為由拒賠怎么辦?
保險維權律師何帆:對保險合同猶豫期及合同解除的認定與處理
保險索賠律師何帆:學生實習時意外身亡,保險公司以“實習不在保險范圍內”拒賠怎么辦?
保險理賠何帆律師:患“右乳腺癌”,保險公司以未在合同有效期內拒賠怎么辦?
保險理賠何帆律師:電話回訪錄音能認定保險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了嗎?
保險理賠律師何帆:保險責任范圍的界定與費用合理性認定
保險案例分析:砍豬腳時不慎導致左手拇指斷傷,保險公司因“無法證明是意外”拒賠怎么辦?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