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 XX,在 2016 年 6 月 22 日,于 XX 保險公司下屬的畢節中心支公司,通過便捷的電子投保方式,為其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出生的兒子劉X志弘挑選并購買了一系列保險產品。其中,泰康鑫瑞人生兩全保險(分紅型)作為主險,猶如家庭財富規劃與保障的堅實基石;泰康附加積極成長年金保險(萬能型)及泰康附加基本 D 款重大疾病保險則作為附加險,進一步完善和豐富了整個保險計劃的保障范圍。在投保過程中,原告還鄭重地簽署了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就在同日,原告依約交納了高達 3944 元的保費,至此,保險合同正式成立。隨后,被告依照相關流程,將包括保險合同條款、相關說明資料等在內的一系列重要資料仔細地郵寄給了原告。
在泰康附加基本 D 款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明確而細致地規定了不同年齡所對應的身故在理賠過程中,被告依據保險條款中未滿 18 周歲的身故保險金給付標準,也就是僅僅賠付已交納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數額。對于這一賠付結果,原告深感不滿與不解,其認為依據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以及保險金額的設定初衷,理應按照保險金額進行賠付。在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無果后,原告毅然決然地將被告訴至法院。
XX 保險公司依據泰康附加基本 D 款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第 2.4 條“保險責任”中關于身故保險金的規定進行賠付。該條款明確指出,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 18 周歲(不含 18 周歲生日),身故保險金數額等于已交納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保險公司認為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執行賠付,在被保險人未滿 18 周歲身故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的對應標準賠付并無不當。并且在投保過程中,有原告的電子簽名確認已閱讀并了解投保險種保險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以及責任免除條款,同時在電話回訪中,原告也表示對相關內容知曉理解,保險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不存在違約或不當拒賠的情形。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保險條款第 2.4 條對原告有無發生效力。首先,該條款將 18 周歲以下及以上作為區分年齡并對應不同保險金額,此區分實際對保險責任有減輕或免除的作用,應認定為格式條款。其次,雙方通過電子投保,合同郵寄時條款未作明顯標志提示,且被告在電子投保時未能舉證已向原告提示,回訪也只是公式化回訪未逐一解釋說明,所提供的回訪錄音不能有效證明已履行提示義務。所以該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效力,原告簽署的相關聲明及授權書也失去事實基礎,原告的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雖有原告的電子簽名及電話回訪記錄,但未能充分證明已就格式條款中的關鍵內容向原告進行有效提示與說明。電子簽名及回訪內容存在形式化、籠統化的問題,難以認定其已切實履行法定義務。法院依據保險法相關解釋,準確認定爭議條款為格式條款,并考量保險公司提示義務履行的瑕疵,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合理維護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這提醒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應更加注重對格式條款的解釋說明工作,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確保保險合同的訂立合法合規且清晰明確,保障雙方的權益均能得到有效維護。
保險維權律師何帆:對保險合同猶豫期及合同解除的認定與處理
保險索賠律師何帆:學生實習時意外身亡,保險公司以“實習不在保險范圍內”拒賠怎么辦?
保險理賠何帆律師:患“右乳腺癌”,保險公司以未在合同有效期內拒賠怎么辦?
保險理賠何帆律師:電話回訪錄音能認定保險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了嗎?
保險理賠律師何帆:保險責任范圍的界定與費用合理性認定
保險案例分析:砍豬腳時不慎導致左手拇指斷傷,保險公司因“無法證明是意外”拒賠怎么辦?
案例分析:從三米高梯子摔倒后死亡,保險公司以“不存在勞動關系”拒賠怎么辦?
保險案例分析:保險公司能以“甲狀腺結節是甲狀腺癌的既往癥”拒賠嗎?
保險律師案例分析:確診肺腺癌后,保險公司以等待期內患病為由拒絕理賠怎么辦?
保險律師分析:三輪車未辦理行駛證,被保險公司拒賠怎么辦?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