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6月28日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計法是規范會計工作的基礎性法律。此次會計法的修改,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重點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了幫助各銀行保險機構財務會計人員學習理解新《會計法》,特舉辦此次專題培訓班。
本次培訓具體安排如下。
一、培訓時間及學習方式(任選一期即可,第一期為直播,后幾期為回放)
線上:
第一期:2024年8月24日;
第二期:2024年9月7日;
第三期:2024年9月21日;
第四期:2024年9月28日。
二、主要培訓內容
(一)會計法概述及修訂后主要的變化
1.《會計法》規范的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概述
2.強調會計工作的服務對象
3.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具體依據和方法
4.加大財務造假打擊力度
(1)財務造假有哪些手段?
(2)如何規避和預防財務造假
5.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規范
6.會計人員遵守會計法精神和物資獎勵規范
(二)《會計法》規定的會計核算行為有哪些
1.《會計法》規定的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如何判定和證明
2.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3.負債的增減;
4.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會計法》規定的財產盤點行為如何進行
8.會計核算方法如要變更如何走流程
9.擔保、未決訴訟等行為如何在會計資料反映
10.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會計法》規定的相關人員權利和職責如何劃分
1.財政部門的權利和職責
2.其他政府部門的權利和職責
3.單位負責人的權利和職責:包括單位負責人如何界定
4.會計機構的權利和職責
5.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及權利和職責
6.會計人員的權利和職責
7.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如何交接
(四)《會計法》規定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規范
1.原始憑證
(1)發票 (2)財政票據 (3)自制憑證 (4)內部憑證 (3)合同、協議、方案 (5)報銷單
2.按照《會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如何處理
3.記賬憑證
(1)收款憑證 (2)付款憑證 (3)轉賬憑證
4.會計賬簿
(1)日記賬 (2)明細賬 (3)總賬 (4)輔助賬
5.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5)業務狀況表
6.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簽名及蓋章規范
7.《會計法》規定會計檔案如何保管
(五)違反《會計法》法律責任有哪些?如何處罰?
1.《會計法》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法律責任有哪些?
2.《會計法》修訂后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加大的處罰有哪些?
3.授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及賬簿的如何處罰?
4.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如何判定?如何處罰?
5.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如何判定?如何處罰?
6.哪些會計核算行為屬于違規?
7.內部會計監督、稽核和外部會計監督規范?哪些屬于違規行為
8.某部門檢查做出結論的檢查結果其他部門是否還需要檢查?
9.會計人員接受不合規的原始憑證相關人員承擔什么責任
10.哪些會計違法行為可以減輕處罰
(六)適用《會計法》和其他法律的界定及法律責任協調
1.適用《會計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法律責任界定
2.適用《會計法》和《公司法》的法律責任界定
3.稅務機關有權檢查企業的哪些賬簿?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要求企業調賬?
4.《公司法》修訂后公司被合并、增資、減資、取消法人地位如何處理?
5.《公司法》修訂后銀行是否可以向企業貸款的股東追償?
6.《公司法》修訂后資本公積如何操作可以彌補虧損?
7.《公司法》修訂后企業利潤分配流程有什么變化?
三、培訓對象
1.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財務總監、財務經理、預算管理經理及預算管理人員、費用管理專員、財務分析專業人員或從事財務管理的其他相關人員;
2.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財務管理室主任、副主任、財務經理、稅務經理、財務系統風險管理人員、費用預算人員、會計等其他相關人員。
四、證書可選科目:
(1)財稅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實操技能)等級證書
(2)會計職業能力證書(出納員、會計員、主辦會計)
(3)《財稅管理師》
(4)《財務風險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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