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控制風險以及保持產品價格和保障范圍的合理性,在重疾險、醫療險等健康險產品中,保險公司通常便將“先天性、遺傳性”這類疾病設為免責情形。
所以在理賠時,如果保險事故是因為“先天性、遺傳性疾病”導致,那么保險公司會根據該免責條款拒賠。
但“先天性、遺傳性疾病免責”拒賠并非必然合理。《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通俗來說,即保險公司可以用免責條款來拒賠,但拒賠的前提是免責條款對我有效,而免責條款有效的前提則是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跟說明義務(提示與說明義務需同時滿足),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做到,那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即使出險事故屬于先天性疾病,保險公司也不能拒賠。
下面結合兩起實際案例來進行解讀。
基本案情:2024年,小瑜(化名)因膽總管囊腫、膽管炎等疾病做了腹腔鏡下膽總管病損切除術+膽管成形術,病情分型為病重、搶救,手術過程中在腹腔鏡下將封閉的空腸斷端遠端經橫結腸下方貫穿后拉上與肝總管吻合。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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