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簡單懂保險,一文梳理保單里面的兩個核心“人物”和一份至關重要的關系。在投保過程中,你是否也曾疑惑:女婿能給岳父買保險嗎?自己能給同事買保險嗎?甚至,這份保險的受益人填寫自己行不行?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因為現實中的保險需求非常多樣化,可以說千奇百怪,但是基于道德風險及保險原理,保險合同基于法律上的保險利益關系對投保進行了限制,只有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才成立有效,因為能還是不能很重要,直接涉及到保險合同的有效性。
那今天我們聊聊保險合同的參與主體,首先,什么是投保人?投保人基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才可以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另外,其中的保險利益如何認定?此外,保單受益人規定及選擇問題也不容忽視。要知道,受益人的選擇可是關系到保險賠付金能否順利拿到手。假如受益人指代不明,那么保險金又該怎么處理呢?
二、投保人
(一)定義及條件
1.定義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投保人就是需要買保險的人和交保險費的人,這份保險可能不保障投保人,但是錢是由他出的。
2.那么如何確認一個“合格”的投保人呢?首先,投保應當具備法律上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次,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最后還有一點也很重要,需要投保人花錢,沒錢這個服務是沒法建立的。
三、保險利益
(一)定義及一般原則
投保人可以為誰買保險:需具有保險利益關系,那什么是保險利益呢?引用《理賠焦點:人身險理賠標準及實踐指引》(陳諾著)保險利益解釋: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進一步來說,就是需要“有親有故”,法律是不會允許給一個毫無聯系的人買保險的。(在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業發展歷史上,曾發生一起轟動一時的“民宿老板殺害游民騙貸騙保案”,民宿老板為騙取保險金,給流浪漢投保后實施殺害,導致一人死亡并長期圈養16人以圖繼續行騙,從而引發了臺灣地區保險行業對投保行為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
(二)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
我國大陸地區關于保險利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我們來對《保險法》第三十一條進行拆解分析:
1.其中第三條是大家最感興趣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的定義是什么,由此延伸了女婿給丈母娘投保,媳婦給婆婆投保,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等一系列問題?
我們先來看下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的定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從法律規定可知,丈母娘和女婿之間非近親屬關系,那么第三條就不適用,那就代表女婿不可以給丈母娘買保險了嗎?別急,對于這個問題還有救濟措施,我國法律規定的保險利益原則采用的是“利益關系+兼顧被保險人意愿”,雖然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但只要投保時丈母娘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符合《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例外情形,保險合同自然是成立有效的。
接下來還有種情況,基于同事關系我就想給女同事買一份保險送她行不行?答案也是可行的,還是一樣,投保時被保險人同意即可。
(三)案例分析
舉個例子:兒媳婦為公公投保索賠案,源自《理賠焦點:人身險理賠標準及實踐指引》(陳諾著)P10。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11日,李某濤經與妻子張某環商量,由她作為投保人,以李某濤父親為被保險人,投保個人綜合意外險,保額50萬元,身故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
2018年12月11日,李某濤父親因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濤提起理賠申請。
2019年2月27日,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兒媳婦,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為由,發出了拒賠通知書。遂成訴。
保險公司主張:投保人投保時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投保以其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并認可保險金額。
李某濤主張:張某環基于夫妻關系代表他為其父投保,他對他的父親具有保險利益所以投保人張某環也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問題:哪方的主張會得到法院支持呢?
裁判要旨: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濤保險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裁判理由如下:
1.張某環系基于夫妻二人合意為李某濤父親投保,合意為李某濤認可,至少可將他作為本保險共同投保人。
2.案涉保單上只載明投保人為張某環一人,是因投保流程設置保費付款人默認為投保人,該線上投保流程設置上的缺陷不能否定李某濤的投保人身份。
3.雖然客觀上可以變更由李某濤在線上支付保費,從而生成為投保人,但線上投保流程及險種造成的投保人困境,實難由投保人承擔不利后果。
4.即使認定系張某環為李某濤父親投保,也無證據證明她具有以其生命、健康進行投機賭博的意圖和道德風險,以及為騙取保險金曾實施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事實。
四、受益人
(一)受益人是誰
我們還是引入一個問題: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自己給同事買了保險,但是把投保人設定為受益人可行不?或者受益人設定為投保人最喜歡的外甥女。
雖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與常規認知有所不同,然而答案是:只要是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合同成立有效,都是可行的。
按照《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以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只要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后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指定為任何人。法律對此沒有限制。
受益人簡單來說就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類型
那我們拆解下幾種類型
1.法定或者指定
1.1法定就是保單受益人一欄填寫“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以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但是為了滿足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障的需求,我國法律還另外規定了指定受益人。
1.2何為指定?也就是指定特定的人作為保險金的受領。誰可以指定呢?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但是在指定的過程中,為了準確表達投保人/被保險人意思,針對指定瑕疵或者無效情形,法律也做出相應規定。
2.指定無效怎么辦
常見的為以下情況:
2.1指定受益人時被保險人沒有同意
被保險人的同意至關重要,若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無效的結果,不代表保險金不能賠付,而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2.2約定不明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三)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結合《司法解釋(三)》約定不明進行梳理,以夫妻間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含死亡責任)為例,分為三種情形。丈夫是小王,妻子是張三。
2.2.1投保人為張三,被保險人為小王,受益人填寫為妻子,投保時夫妻存續,后離婚,小王后來再婚后因意外身故,申請保險理賠時,受益人這時為張三領取保險金。
是不是有點意外?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合同成立時,張三為小王的妻子,具有保險利益,那么保單約定這個妻子因此認定為前妻,也即張三領取保險賠付金。
2.2.2投保人為小王,被保險人為小王,受益人填寫為妻子。這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致,投保時夫妻存續,后離婚,小王后來再婚后因意外身故,本保單的受益人為小王現任的妻子,由現任的妻子領取保險金。
2.2.3投保人為小王,被保險人為小王,受益人填寫為妻子張三。投保時夫妻存續,后離婚,小王后來再婚后因意外身故,因保單約定為“張三+妻子”,但發生保險事故時,張三非法律上的妻子,因此視為“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險金按小王的遺產處理。
(三)實操層面
目前互聯網保險中,包含受益人含“意外傷害保險”、“重疾險”,其受益人一般默認法定,如果需要指定受益人,需要聯系保險公司修改哦。
本文節選《保險法》、《理賠焦點:人身險理賠標準及實踐指引》(陳諾著)關于保險利益、受益人的部分內容,進行通俗講解。更多知識,請關注弈賠公眾號后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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