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早已不再是一個家庭問題。
看一組數據:
截至2023年末,我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萬人,占總人口的21.1%;全國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萬人,占總人口的15.4%。
全國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撫養比22.5%,這是人口中老年人口數與勞動年齡人口數之比。也就是說,每100名勞動年齡人口要負擔至少22名老年人。
養老壓力之大足以顯現。為了緩解我國養老壓力,國家一直在努力加大政策支持,鼓勵企業參與到養老事業中來,尤其是與養老緊密相關的保險業。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要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中,也將“養老金融”作為五篇大文章之一,要求積極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日前,《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發,其中提出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為了落實這一要求,10月23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就如何推動商業保險年金發展,如何加強商保年金業務監管的思路更加明晰。
鼓勵發展商保年金
夯實養老第三支柱
何為商業保險年金,《通知》給出了定義:
商業保險年金是指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的具有養老風險管理、長期資金穩健積累等功能的產品,包括保險期限5年及以上、積累期或領取期設計符合養老保障特點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商業養老金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產品。
就目前來看,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第三支柱養老產品主要為兩大類,一類是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另一類則是不涉及稅收優惠的相關產品,如年金保險、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
此次監管鼓勵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則是進一步夯實險企參與第三支柱的信念,有助于引導險企在發展第三支柱中更好地發揮主力軍作用,提供更豐富更適配公眾需求的保險產品。
在《通知》中,監管鼓勵大力發展各類養老年金保險,如要發揮補充養老保障作用,豐富年金領取方式和期限,加強與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重點發展具有長期領取功能的產品和服務,探索滿足個人財富的養老金轉化和領取需求;發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交費靈活、資金安全、支持長期年金領取等特點,打造具有基礎性保障功能的養老金管理工具;優化產品設計,探索通過多種方式滿足客戶在積累期內合理的流動性需求等。
同時,積極發展其他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進一步擴大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參與商業養老金業務,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延長試點期限,擴大試點區域;開發適應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新產品和專屬產品等。
此外,監管還鼓勵險企發揮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領取等作用,為客戶提供長期穩健的財富積累和持續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增強個人養老財務規劃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穩定性,有效滿足老齡階段財務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規避創新風險
強化資負聯動
從近年來看,其實已有多家險企在積極進行產品創新,努力加快產品開發,探索滿足公眾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例如,有的險企已與網約車平臺合作,為網約車司機提供專屬長期商業養老保障,也有的險企針對新市民開發了繳費靈活、風險偏好不同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還有的險企在不斷豐富自身的養老險產品,同時豐富個人養老金產品,開發了適配不同領取年限的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
不過,所有的創新都會有風險,基于此,《通知》表示要穩步推進商保年金業務守正創新。如擇優確定資本實力較強、合規審慎經營的險企,按照簡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適當、安全穩健的原則,創設兼具養老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功能、適合廣泛人群購買的商保年金新型產品。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還要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穩健投資,支持資本市場發展,加大對銀發經濟相關產業的投資力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另外,監管鼓勵險企探索符合商業保險年金管理需求的資產配置方式,加強資產負債聯動管理,積極參與國家新型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依法合規促進保險業與養老服務業協同發展,豐富保險給付和服務方式。
商保年金成硬指標
強化業務監管
鼓勵商業保險年金的發展,有利于更好地補齊第三支柱養老短板。不過,就目前來看,我國商業保險年金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仍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很多需要完善之處。
例如,目前保險公司在商業養老金產品研發中存在產品同質化、產品豐富度不高等問題,還有一些產品因缺少數據基礎,在定價等方面仍存在不合理之處。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存在供給不足、營銷力度小、服務專業性較差等問題。
基于此,《通知》強調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例如,研究優化商業保險年金業務統計報表,明確險資投資銀發經濟相關產業統計標準,加強統計管理,持續開展數據治理,提升數據統計科學性、準確性。同時,推進行業信息平臺建設和改造,滿足商保年金業務發展要求;夯實商保年金業務數據基礎,定期更新經驗生命表,不斷提升定價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再者,要加強商業保險年金業務監管工作。建立健全與商保年金業務特點和風險監測等相適應的監管制度體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產品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的監管規則。同時,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業務統計監測,全面掌握當地商保年金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加強督促指導、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此外,《通知》要求各人身險公司提高政治站位,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成立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各類資源,將推動商保年金業務發展納入公司戰略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考核標準。
各金融監管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合作,積極爭取將相關試點納入當地養老金融發展政策中統籌考慮,持續推動商保年金業務高質量發展。
商業保險年金的發展任重道遠,而《通知》發布后,將有利于引導險企發揮精算技術、長期產品開發和長期資金管理的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豐富多樣的養老保障和跨期財務規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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