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里我們提到有保險公司用“承租人責任”承保車險的案例,又有同行來反映現在市場上有一種“創新”,是用產品責任險承保車險。
第三方科技公司安裝設備與車主簽訂設備服務的協議,并承諾已經買上了保險,并出具保險公司的批單,上面蓋有保險公司的承保章。
同時,保險公司承保該第三方科技公司的產品責任險,并出具保單,也就是俗稱的”大保單“,然后根據科技公司與車主的協議出具批單。
車型大部分為市場上很難用車險產品承保的新能源電動貨車。
在第三方科技公司與車主的產品設備購買使用告知書中,第三方科技公司明確告知”該產品已投保如下類別的保險”,然后又列明了“服務項目”:
三者人傷責任,限額100萬;
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50萬;
載體駕乘意外責任,限額1萬,
載體損失責任,限額十幾萬不等。
我們收到的案例上顯示第三方科技公司收取車主服務費8500元。
關于條款使用是否違規,需要以官方的核定為準,這里只討論一些風險:
一是第三方科技公司對車主的告知風險,畢竟條款和責任與車險不一樣,比如自然災害等,是否會存在合同爭議,需要考慮;
二是風控風險,包括產品的有效性風險,以及全國范圍內銷售的承保風險;
三是銷售環節的風險,據市場反應,實際上在”承保“時并不一定需要安裝設備;
四是法律風險。
也許保險公司在設計的時候,考慮到中間多了第三個作為隔離,風險會小一些,但是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有關責任險的賠償責任規定,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如果最終賠付突破了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車主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可能存在風險。
該類產品具體的經營結果,不得而知,但顯而易見,在目前的市場情況下,這個方式最大的受益方是第三方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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