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方圓在七個月前曾向弈賠提起在線咨詢,她于2024年6月20日與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丈夫一起出庭,開庭之后心里覺得沒底,希望弈賠予以協助。經詳細了解案情,過了兩天弈賠出具《補充意見》,由方圓簽字后呈報法院。
2024年8月23日,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方圓重大疾病保險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約定豁免方圓作為投保人的續期保險費共計214560元。
遺憾的是,因為弈賠是在一審開庭之后介入,原告方圓在訴訟請求中遺漏了自己保單的保費豁免事項,合計57540元,法院不作判決,后續需與案涉保險公司再行溝通。此外,因原告自認疾病確診日的不當主張,法院判決豁免保費的始期延后一年,導致不予退回保費損失15920元。
本案涉及十一份保險合同。
2017年12月8日,方女士為自己投保終身壽險(保額10萬元/保費287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額10萬元/保費1240元)、附加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交費期20年。
2018年6月26日、7月29日,方女士相繼為兩個女兒投保終身壽險(保額40萬元,保費5520元/504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額40萬元,保費2800元/2560元)、附加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交費期19年。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關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約定如下:
方女士因上腹部劇痛曾在四地就醫。
2023年3月17日、6月29日、7月25日,方女士在保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三次住院檢驗報告單顯示,總膽紅素從31.28umoI/L升高至54.42umoI/L,但均未被明確診斷。
2023年7月17日-19日,方女士在解放軍總醫院第五醫學中心住院治療期間,相繼做超聲檢查,及行彩色超聲引導下肝臟穿刺術取出完整肝組織做病理檢查,病理診斷為 “原發性膽汁型肝硬化、膽汁淤積癥”。
2023年8月16日,方女士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門診治療,臨床診斷為原發性膽汁型肝硬變(PBC)。
2024年3月4日,方女士又因上腹部劇痛前往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
2024年4月9日,方女士向案涉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保司以缺少上海仁濟醫院病歷會診完整資料為由,不予受理。再次申請后,保司以方女士未能提供上述診斷經過逆行胰膽管造影(ERCP)或經皮膽管造影(PTC)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的相關資料為由,拒賠重疾保險金并不予豁免保費。
2
補充意見
方女士在提起理賠申請之前曾就理賠的可能性咨詢弈賠解紛中心,弈賠作了肯定的回答。在方女士及其丈夫自行出庭后,弈賠為其出具原告《補充意見》如下:
原告罹患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已經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確診,符合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及保險費豁免的理賠條件。……因此,無論從疾病名稱和定義還是從疾病診斷方式、疾病須滿足的條件看,原告所患疾病符合案涉保險條款中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的重大疾病范疇。
重大疾病的診斷方式不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其診斷的標準應以通行醫學標準診斷而不應當以保險人對其限定的檢查方法為標準。……在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診療規范中,之所以采用ERCP、PTC或MRCP影像學檢查方法,更主要的考量在于避免診斷給患者帶來過度創傷;如果行肝活檢并做病理檢查,更能得出明確的診斷結論。
對保險事故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理賠標準是保險人的審查義務,不能無限制地加重被保險人的證明責任。……原告提交的理賠資料中是否有上海仁濟醫院會診單(事實上沒有)并不影響原告罹患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的診斷結論,且案涉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所列的免責情形中并沒有“資料不齊”一項。被告如果認為原告提交的資料不能證明罹患重大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應當由其負舉證責任。
3
判決要旨
在弈賠解紛中心的積極協助下,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了預期中的判決。
裁判要旨如下:
1.關于原告方圓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案涉合同約定的“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的定義
“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目前尚無公認的診斷標準,醫療機構通常依照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發布的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診斷及治療指南推薦的診斷標準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論的典型表現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保險合同約定的“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構成條件與指南建議的診斷標準并不完全一致,因醫學疾病及專業術語屬于專業醫學范疇,非專業人員難以準確理解和界定,故判斷方圓所患疾病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的定義除對照其檢驗檢查結論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款外,亦應結合醫學領域通用解釋及醫療機構的診斷確定。
根據生化檢驗及病史查詢,方圓確實存在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升高、堿性磷酸酶指標升高并伴有持續性黃疸的情況,且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的入院、出院診斷亦判斷方圓所患疾病為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因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屬疑難病癥,大多患者無明顯臨床表征,也并無公認的確診標準,醫療機構通常根據指南推薦的診斷標準,在排除其他病變的基礎上確診,故綜合本案診斷情況,依據通常理解及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本院認定方圓所患疾病屬于案涉重疾保險中的“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2.關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影像學檢查結論是否為保險責任承擔的必要條件
就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而言,根據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發布的《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診斷及治療指南(2021)》指出:“經內鏡逆行胰膽管造影(ERCP)由于可能導致嚴重并發癥,除非有治療需要或膽管取樣,一般不行診斷性ERCP”,因此可以認定案涉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診斷標準不符合現行通行的醫療診斷標準。
至于醫療機構結合影像學或病理學檢驗確診,具體采用何種檢驗方式應由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本案方圓按照醫療機構的診療需求進行了生化檢驗、超聲、甚至具有一定創傷性肝臟活組織檢查,依據檢驗檢查結果確診方圓患有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導致的肝硬化。
保險合同中對病情需經影像學檢查證實的限定不符合該項疾病診斷實際情況,亦違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保險公司不得以醫院的診斷依據未滿足保險條款的全部要件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3.關于保險費豁免問題
案涉附加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附加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第五條均約定了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原告投保的終身壽險及附加保險均在上述保險條款約定的豁免保險費范圍內,原告根據合同約定訴訟請求被告豁免保險費,理由正當。
被告保險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所提抗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仲裁調解I與保險公司已簽署的理賠協議書可以撤銷或變更嗎?
【裁判實錄】被保險人被認為帶病投保,被拒賠醫療險,一審判決賠付52370.79元!
庭上和解I器官移植醫療費遭拒,二審調解:保險公司賠付85400元
【裁判實錄】被保險人就診于條款約定外的醫療機構,被拒賠醫療險,一審判決賠付36341.53元!
理賠札記12:遺傳性疾病與先天性畸形免責的不同抗辯方法
先天性與遺傳性疾病保險理賠:迷霧中的真相與應對指南
【裁判實錄】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被拒賠醫療險,一審判決賠付204373.67元!
理賠札記11:以仲裁委員會調解協議變更原理賠協議書
庭上和解I被保險人患“慢性肉芽腫”行造血干細胞移植術遭拒賠,調解獲賠32萬元!
被拒賠的猝死: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拉鋸戰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