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新型的營銷平臺,互聯網已成為保險理念傳遞、保險實現價值的重要載體。不過,作為一種特殊而重要的金融產品,在互聯網端營銷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一些不專業,甚至違法違規的銷售行為頻頻出現,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惑及誤導,甚至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近些年關于互聯網保險的新規不斷更新。基于此,自2020年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下發以來,監管對互聯網保險領域展開了一系列清查整頓。就在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財險司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互聯網財險領域進行規范。8月22日,又一份《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提示函》(簡稱《提示函》)在業內流傳,旨在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營銷與宣傳,打擊機構和人員無資質“掛靠”、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行為亂象。
PART01
強調持牌經營
嚴禁無資質人員和機構的“掛靠”行為
《提示函》指出,近期,有相關媒體報道稱,某互聯網自媒體通過業務資質及人員執業登記“掛靠”來違規宣傳、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而這一行為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了困惑和誤導。所以,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示函》再一次強調了持牌經營的重要性?!盎ヂ摼W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嚴格落實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活動,只能通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開展?!蓖瑫r,《提示函》強調,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有利于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來科學界定保險科普、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互聯網保險銷售等行為。對于未獲業務許可等資質條件的機構或人員,《提示函》強調這些人員不得通過“掛靠”保險機構或在該類機構進行執業登記,違規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而且,監管部門要強化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相應機構、人員及被掛靠的保險機構依法嚴查重處。其實,就持牌經營來講,早在2020年12月監管下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中就有要求,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而且,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但近年來隨著互聯網保險的快速下沉,一些非持牌平臺或個人開始經營或銷售互聯網保險業務,打破了這一規范。例如,有部分保險自媒體因體量小,沒有保險銷售牌照,但又想推廣保險,因此他們借助資質“掛靠”來“曲線救國”,然而,這一行為觸動了持牌經營的合規神經,為此,在此次《提示函》中,監管再一次強調持牌經營的重要性。
PART02
嚴控保險宣傳與銷售
通過自媒體銷售要標明執業信息等
保險宣傳是促進保險銷售的重要手段。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將保險業的“人人交互”模式轉變為“人機交互”模式,這方便了公司,方便了消費者,也方便了連接保險公司與消費者的保險從業人員。尤其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然而,就是在這些短平快的自媒體宣傳中,出現了一些bug。《提示函》指出,有部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個人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違規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甚至還有一些人或機構,通過宣傳這個由頭來虛列費用?;谝陨线`規操作,《提示函》要求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公司要嚴格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例如,非保險機構提供保險產品引流、商業宣傳推廣等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服務,應嚴格遵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從事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咨詢、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等商業行為。同時,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等開展互聯網保險產品營銷宣傳的,應獲得所在機構授權后,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而且,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針對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問題,《提示函》再一次強調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互聯網違規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為保險機構提供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等服務的合作機構,應與其他產品和服務的宣傳或銷售行為實行嚴格的隔離,同時要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費者注意區分不同的責任主體。
PART03
互聯網保險快進中:
亂象不斷,懲治不停
其實,這些問題與建議,也是建立在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與市場亂象頻發的基礎之上。不可否認,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保險也獲得了快速發展,尤其是伴隨互聯網一代成為保險消費的主力軍,這一趨勢更加明顯。有數據顯示,2013年到2022年,我國互聯網保險保費規模從290億元增加到4782.5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32.3%。2022年,互聯網保險原保費收入占國內保險行業原保費收入比重達到10.2%,而這一數據在2013年時僅為1.37%,互聯網保險滲透率持續攀升。另據《2023年互聯網保險理賠創新服務研究報告》,到2030年,我國互聯網保險保費收入規?;驅⒊^2.85萬億元?;ヂ摼W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保險市場亂象橫生。例如,個別互聯網平臺涉嫌非法從事保險業務,部分保險機構存在互聯網保險產品定價風險突出、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投訴糾紛較多,有的還過度營銷、誘導消費等,這些亂象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更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因此,為了還市場清凈,監管一直在對互聯網保險領域進行整頓。例如,2021年8月,原銀保監會下發《關于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重點整治涉及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突出問題;2022年3月,監管又向各家險企下發最新通知,要求各家保險公司需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直銷渠道、中介渠道、業務地區分布和引流轉化等各層面的發展狀況進行詳細報送;2023年3月,原銀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開展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進行3個月的自查整改。此次《提示函》下發,再次強調了合規問題。同時,為壓緊壓實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主體責任,要求保險機構嚴格業務資質、從業人員管理,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對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行為進行全流程負責,對保險合同糾紛切實承擔相應責任。下一步,為持續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監管部門還將對相關投訴舉報、新聞輿情等加強追蹤查處,并探索建立長期有效的涉互聯網保險業務自媒體信息監測和處置機制。監管也要求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引導保險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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