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脫保復效后被保險人在180 天寬限期內確診甲狀腺乳頭癌拒賠案件的訴訟,爭議焦點卻在于導致脫保的責任歸屬。如果舉證證明脫保不能歸責于投保人,180天的寬限期限制在本案不適用。
2017 年 4 月13 日,汪鵬為妻子彥華投保終身疾病保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其中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為 80000 元,保險期間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至終身。交費期 20年,年交保費 2896.11 元,交費方式為銀行代扣。
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公司相繼扣劃第 2 至 6 期的保險費,金額均為 2896.11 元。2023 年 6 月 11 日,汪鵬向名下銀行賬戶匯入 5000 元;同年 6 月 21 日,該賬戶余額為 5815.18 元。2023 年 6 月 11 日至19 日期間,保險公司多次對汪鵬名下賬戶扣劃保險費,扣費系統均顯示“賬戶被限制交易,請更新客戶信息”。
2023 年 6 月 14 日,保險公司向汪鵬預留手機發送續期催交提醒短信,通知內容為“為避免您的重大疾病保險等 4 張保單失效,請于 2023-6-17 前存入汪鵬賬戶保費 2896.11 元……若您已繳納足額保費,請忽略此短信。”同年 6 月 23 日,保險公司向汪鵬預留手機發送保單失效通知。
2023 年 8 月 16 日,保險公司核準汪鵬已停效保單的復效申請。同年 9 月 17日,被保險人彥華確診甲狀腺乳頭狀癌。嗣后,重疾保險金理賠申請被拒付,理由是: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確診惡性腫瘤。
簡言之,本案因保險費未能自動扣劃成功,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保單復效,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單復效后應重新計算 180 天的寬限期,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確診甲狀腺乳頭狀癌,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僅承擔退還保險費的保險責任且保險合同終止。
2
調查令
本案審理過程中,鑒于保險費未能自動扣劃成功源于銀行卡被鎖,保險公司開庭前提出一次性賠付65000元的和解方案,但在開庭時臨時決定暫不簽署《民事調解協議》。
以下是本微即時在案件工作群中發表的意見:
本案中,投保人汪鵬簽署投保單及電子投保確認單時,授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費支付日期和寬限期內的任意時間,委托轉賬銀行從其授權指定的保險費付款賬戶內劃付到期應付保險費。
因此,訴辯雙方均意識到導致脫保的責任歸屬是本案保險責任判斷的關鍵,遂各自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當事雙方及法庭對于案涉銀行的調查結果如下:
1. 保險公司反饋
汪鵬名下賬戶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后被限制交易的原因及該銀行卡是否開通短信提醒。銀行回復稱:(1)該客戶賬號為未開通短信業務;(2)賬戶因身份證到期而限制。
2. 合作律師反饋
《個人業務申請書》載明:申請人汪鵬,申請時間為 2015 年 3 月 5 日,銀行卡處勾選 VIP金卡,短信銀行處勾選開通,手機號碼處勾選新增。汪鵬開戶身份證有限期限為 2007 年 3 月 5 日至 2027 年 3 月 5 日。
解除管控名單系統截圖載明:客戶名稱汪鵬,管控原因為信息不完善,控制類型為限制非柜面渠道賬務類交易,狀態為失效,管控生效日為 20221230,管控失效日為20230727。
3. 法庭調查結果
2024 年 8 月 14 日,法院通過電話詢問銀行員工,該員工述稱:
持卡人汪鵬在該行共有一張銀行卡及一個存折,因汪鵬開戶時在該行預留信息中的職業信息及聯系方式不完善,不符合相關規定,故該行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對汪鵬名下賬戶進行了管控,并限制其進行非柜面渠道賬務類交易(可向賬戶內轉入資金,但部分限制資金轉出、扣劃等操作);
該行對持卡人賬戶進行限制時,已通過在銀行公眾號發布公告、在銀行網點張貼公告及向持卡人在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發送短信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因銀行系統中留存的汪鵬手機號碼為空,故汪鵬未能收到關于賬戶限制的短信通知。
3
判決要旨
2024 年 8 月 20 日,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案涉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彥華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74568 元(80000元-已支付保險金5432元)。
法院認定案涉保險費未能及時扣劃不可歸責于汪鵬,相應的后果不應由其承擔。汪鵬已經在保險費繳納寬限期間內向授權扣款賬戶中足額存入了相應款項,應視為其已經按期繳納了保險費。
裁判理由如下:
保險公司辯稱汪鵬已申請復效,故案涉保險合同應當重新計算等待期。對此,法院認為,汪鵬雖于2023 年 8 月 16 日辦理保單復效,但辦理復效僅系汪鵬繳納保險費的方式,且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亦述稱交費寬限期間屆滿后無其他途徑繳納保險費,結合前文所述,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案涉保險合同無需自辦理復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等待期。
對于被保險人彥華在保險期間內確診雙側甲狀腺乳頭狀微小癌,屬于案涉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雙方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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