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民終13084號,記載了一個離婚后給子女買保險的案例,很有意思,講給大家聽。
江某(女)和李某,原來是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9月,雙方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一項約定:婚生女李某1歸江某撫養,李某每月付1000元撫養費,在以后育兒嫂、入托、就學、治病、保險費等費用由雙方負擔。
2015年,江某為孩子購買了一份保險,該保險包含了終身壽險、重疾險、住院醫療等保險責任,保費合計12190元。
保險買完后,江某找到李某,要求承擔一半保費,李某不同意,就被江某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
離婚協議都寫清楚了,保險費用由雙方負擔,那你就應該承擔嘛。于是,判決李某承擔一半保費。
李某不服。
他認為,一來買保險是你江某要買的,和我無關;二來這份保險也超出了離婚協議中保險費的應有之意;三來這份保險不具有購買的合理性。
于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以約履行。并且,雖然江某購買保險沒有經過李某同意,但江某購買該保險也不是任意擴大子女花銷,符合保障子女健康權益的目的,也并未超出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范圍,屬于合理花費的范圍。
所以,一審判決李某承擔一半保費并無不當,駁回了李某的上訴申請。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看到了離婚協議的重要性,如果沒把保險費雙方負擔,該案的最終判決,那可能就是另外一個結果了。
另外,購買保險,也被法院認為是保障子女健康權益的合理花費。
當然,這里可不是說所有保險都是保障子女健康權益的合理花費,比如分紅險,尤其是高額的,法院可能大概率不會支持。
比如,以本案為例,假如江某為女兒投保的不是1.2萬的健康險,而是12萬的理財險,我認為,最終判決結果就不是李某承擔一半了。
你想,假如法院如決李某承擔一半保費,那就是把6萬元轉給江某,李某只是出錢,并沒有改變江某作為投保人的身份,而江某,作為投保人,一不開心,就可以退保拿到保單現金價值,成功“變現”。你猜,江某退保后,會不會主動和李某說,并主動退錢給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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