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行為及其員工履職行為應當符合合規規范。
本辦法所稱合規規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自律規范,以及金融機構內部規范。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金融機構以確保遵循合規規范、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行為或者員工履職行為違反合規規范,造成金融機構或者其員工承擔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被采取行政措施,財產損失、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金融機構設立的、牽頭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金融機構設置多個職責不相沖突的部門共同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應當明確合規管理職責的牽頭部門。
第四條 國有金融機構黨委應當充分發揮領導作用,堅決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將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非公有制金融機構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金融機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推動合規文化建設,建立健全科學先進、全面覆蓋、權責清晰、獨立權威、務實高效的合規管理體系,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監管規定,將依法合規經營作為金融機構一切活動必須堅守的底線和紅線。
(二)全面覆蓋。將合規要求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全流程,覆蓋各領域、各環節,落實到各部門、各機構、各崗位以及全體員工。
(三)獨立權威。確保合規規范、合規管理措施和要求得到嚴格執行,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和人員獨立履行職責,給予必要履職保障。
(四)權責清晰。明確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落實業務及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責任,做到有機統籌、有效銜接。
(五)務實高效。持續完善與本機構金融業務和人員規模相匹配的合規管理體系,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人員和重要業務的管理,充分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手段,不斷提升合規管理效能。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深化合規文化建設,確立合規從高層做起、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理念,明確合規是全體員工共同的責任,營造不敢違規、不能違規、不想違規的合規文化氛圍,促進金融機構自身合規與外部監管有效互動。
第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實施監管。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全國性自律組織(以下簡稱自律組織)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會員單位的合規管理工作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規管理職責
第一節 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金融機構董事會(含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規管理報告;
(二)審定解聘對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審定合規管理部門的設置;
(四)審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規官,建立與首席合規官的直接溝通機制;
(五)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和合規文化建設水平,督促解決合規管理和合規文化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董事會可以下設合規委員會或者由董事會下設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履行合規管理相關職責,負責對合規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第九條 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主管或者分管領域業務合規性承擔領導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落實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和職能要求,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并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組織推動主管或者分管領域的合規管理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自查與檢查、合規風險監測與管控、合規事件處理等工作;
(三)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及時報告、整改,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四)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 金融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分支機構和納入并表管理的各層級金融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落實本部門、本級機構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部門、本級機構合規管理承擔首要責任。
第二節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在所設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合規官是本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本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
金融機構的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應當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其首席合規官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單獨設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也可以由金融機構負責人、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兼任。由金融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的任職條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的任職資格許可。
鼓勵金融機構單獨設立首席合規官和合規官。
第十三條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沖突的部門。金融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首席合規官、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合規官的除外。
第十四條 首席合規官應當通曉相關合規規范,誠實守信,熟悉金融業務,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相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法律合規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合規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規官應當通曉相關合規規范,誠實守信,熟悉金融業務,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相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從事法律合規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合規工作六年以上且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首席合規官對本機構及其員工的合規管理負專門領導責任,應當堅持專業、專注的工作原則,對本機構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并監督合規管理部門履職情況,組織推動合規規范在機構內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
(二)組織推動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與評價、重大合規事件處理、合規報告、合規考核、問題整改及隊伍建設等,確保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運轉;
(三)按照要求定期向監管機構溝通、匯報;
(四)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生重大變動的,首席合規官應當及時建議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組織督導有關部門,評估變動對合規管理的影響,提出修訂、完善機構內部規范的建議,督促推動相關部門及時修訂。
第十八條 首席合規官應當組織合規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發展戰略、重要內部規范、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首席合規官對金融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或者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首席合規官應當組織審查,并在該申請材料或者報告上簽署合規審查意見。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應當對申請材料或者報告中基本事實和業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首席合規官的合規審查意見未被采納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提交執行董事)審定,并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首席合規官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金融機構內部規范,組織或者要求相關內設部門對機構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內設部門及其員工應當積極配合首席合規官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首席合規官發現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董事長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首席合規官發現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按照機構內部合規管理程序,組織督促機構及時報告、處理和整改。
金融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首席合規官發現機構未按要求報告的,應當督促機構及時報告。機構不報告的,首席合規官應當以個人名義,直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包括但不限于:較大數額的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機構重大財產損失、重大聲譽損失的合規風險事件、法律糾紛案件、涉刑案件、被國際組織制裁等合規風險事件等。
本條第三款所稱較大數額的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標準,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標準,是指預計損失超過上年度末資本凈額5%以上;或者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末資本凈額1%以上。
金融機構應當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制定內部細化標準,向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備。
第二十一條 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合規官對本級機構及其員工的合規管理負責,其具體職責由金融機構參照首席合規官職責確定。
第二十二條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應當及時組織處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求調查的合規管理事項,關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調查,跟蹤、督促、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各部門、下屬各機構及其員工發現本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及時主動向本級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報告。設置合規官的分支機構,由合規管理部門及時向本級機構合規官報告。
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發現各部門、下屬各機構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存在瞞報、漏報情形的,應當在機構內部的合規考核中,對責任機構和相關負責人實施“一票否決”,不得評優評先等,并及時推動采取內部問責措施。
第三節 合規管理部門職責與分工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總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納入并表管理的各層級金融子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業務規模、組織架構和合規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機構設置合規管理部門。不具備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條件的其他分支機構,原則上應當設立足夠履職需要的合規崗位。
業務規模較小、員工總數較少,確不具備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崗位條件的,應當由上級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崗位代為履行該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合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機構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規管理計劃,組織協調機構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擬定合規管理相關制度,并推動貫徹落實。
(二)為機構經營管理活動、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等事項提供法律合規支持。審查機構重要內部規范,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變動,及時提出制訂或者修訂機構內部規范的建議。
(三)牽頭組織實施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評估評價、合規風險監測與合規事件處理,推進合規規范得到嚴格執行。撰寫年度合規管理報告。
(四)組織或者參與實施合規考核,組織或者參與對違反內部規范主體的問責。保持與監管機構的日常合規工作聯系,反饋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培育合規文化,開展合規培訓,組織刑事犯罪預防教育,向員工提供合規咨詢,推動全體員工遵守行為合規準則。
(六)董事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合規管理崗位的具體職責,由金融機構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下設的境外金融分支機構及境外金融子公司,應當遵循東道國(地區)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且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或者符合履職需要的合規崗位,負責根據境外業務、市場情況、相關司法轄區法律法規以及執法環境等因素,識別和防范合規風險,開展日常合規研究工作,培養專業合規人才。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總部合規管理部門向首席合規官負責,按照機構規定和首席合規官的安排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向本級機構合規官負責,按照本級機構規定和合規官安排履行合規管理職責;下屬各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崗位逐級向上級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并接受上級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獨立于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部門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沖突的部門或者崗位。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不得承擔與合規管理相沖突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為合規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從事合規工作的人員。鼓勵并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上述人員向同級合規管理部門負責的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各部門、下屬各機構的合規管理納入統一體系,強化對各部門合規崗位、下屬各機構合規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明確各部門、下屬各機構向機構總部報告的合規管理事項,對下屬各機構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檢查,督導各部門、下屬各機構合規管理工作符合合規規范。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可以對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實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規官統籌合規人員選聘、業務指導、工作匯報、考核管理等事項,并對合規官提名提出推薦建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確保三道防線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形成合規管理合力。
金融機構的各業務及職能部門、下屬各機構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主體責任,應當主動進行日常合規管控,負責本條線本領域合規規范的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積極配合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
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二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管理責任,應當向機構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的經營管理提供合規支持,組織、協調、推動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開展合規管理工作。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職責,承擔合規的監督責任,應當對機構經營管理的合規性進行審計,并與合規管理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全體員工應當遵守與其履職行為有關的合規規范,積極識別、控制其履職行為的合規風險,主動接受、配合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開展合規管理,并對其履職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第三章 合規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為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履職提供充分保障,賦予相關人員和部門提出否定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充足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
合規管理部門應當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經濟金融專業學歷背景的人員組成。其中,初次從事對機構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的人員,以及為機構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者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各部門、下屬各機構應當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合規管理人員。
合規管理人員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沖突的職務。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下屬各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境外金融分支機構及境外金融子公司,應當配備熟悉所在司法轄區法律法規和相關銀行保險業務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風險較高的重點國家和地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增加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等方式,有效防范應對合規風險。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合規官報告的獨立性,實行雙線匯報,以向首席合規官匯報為主,并向本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三十八條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參加或者列席有關會議,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金融機構召開董事會會議、經營決策會議等高級管理層重要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首席合規官。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首席合規官、合規官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向有關內設部門或者下屬各機構進行質詢和取證,要求金融機構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外部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了解情況。
第四十條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變動及發展,對相關內設部門或者下屬各機構提出修訂完善制度、流程、系統的建議,并監督其及時落實;有權對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規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強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條 首席合規官、合規官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針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有權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內設部門及下屬各機構提出處理和問責建議,包括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薪酬扣減建議、崗位調整建議、降級建議等,并有權督促責任機構及責任人員及時落實問題整改。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的獨立性,決定解聘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
正當理由包括首席合規官、合規官本人申請,或者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者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依法合規開展工作。
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下屬各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本機構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合規管理人員薪酬管理機制。首席合規官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于同等條件(同職級、同考核結果)高級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合規官及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于所在機構同等條件(同崗位類型、同職級、同考核結果)人員的平均水平。國家對國有金融企業薪酬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機構主要負責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規管理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評價、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于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將需要各部門合力完成的合規工作單獨作為合規管理部門的考核指標。
第四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規工作考核制度,將內設部門、下屬各機構合規管理質效納入考核,并將合規管理情況納入對下屬各機構負責人的年度綜合考核。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合規考核垂直管理機制。
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合規職責履行情況作為對內設部門、下屬各機構、員工考核、人員任用及評優評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和業務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強化過程管控。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嚴格對違規行為等問題的責任認定和問責處理,并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及時完善經營管理流程,評估問責結果。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合規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金融機構應當暢通內部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者信箱,金融機構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辦理。金融機構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
第四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規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合規培訓計劃,加大對機構員工的培訓力度,將合規管理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初任、重點合規風險崗位人員業務培訓、新員工入職必修內容,進一步提升員工合規意識。
第五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支持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依法開展工作,組織行業合規培訓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機構為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人員提供充足的履職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合規管理報告。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首席合規官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作為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金融機構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規管理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機構設立專職的首席合規官、提出合規管理人員配備要求、上收金融機構下屬責任機構的合規管理職責等方式,責令實施整改。金融機構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行政處罰或者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采取行政處罰或者其他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
第五十七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十萬元以下罰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處以警告、通報批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致使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除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或者其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法責令金融機構調整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
第五十九條 金融機構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僅違反金融機構內部規定的,不予追究責任。
對于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管理人員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盡職履責的,不予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外國銀行分行、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根據行業特點和監管要求參照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6〕76號)、《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保監發〔2016〕116號)、《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6〕38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三條 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金融機構已設置的首席合規官、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總法律顧問,可以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首席合規官各項職責。上述人員工作調動前,不受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保險公司縣域機構統計制度
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的通知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