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擔任公司高管期間不為員工交社保,給公司造成數十萬元滯納金的損失。公司能向時任董監高追責嗎?如董監高被追責,非上市董責險能賠嗎?
一、案件梗概
概要:未繳納社保給公司造成滯納金損失,時任董監高承擔了賠償責任
A公司于2002年登記成立。2012年6月,該公司股東變更為鄭某、袁某,同時鄭某任執行董事、經理,袁某任監事。
2015年9月,A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免去鄭某執行董事職務,免去袁某監事職務;同意二人轉讓出資;解聘鄭某的經理職務。
2020年6月,社會保障機構責令A公司,為員工追繳了2014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各項保險及滯納金41.2萬元。
其中,補繳截止至2015年的社保滯納金共18.3萬元。
A公司即向鄭某、袁某追責,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在執行職務期間未及時繳納社保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8.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鄭某、袁某作為當時的董事和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二人執行公司職務時未盡勤勉義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后法院判決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酌情判決鄭某賠償4.5萬元,袁某賠償1.5萬元。
注: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二、董監高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嗎?
新《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新《公司法》第188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法院判決鄭某酌情賠償4.5萬元,袁某賠償1.5萬元,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
三、非上市公司董責險能賠嗎?
那么,本案中鄭某、袁某需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非上市公司董責險的保險賠償范圍嗎?
答案是肯定的。
非上市公司董責險可替鄭某、袁某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非上市公司董責險的保險責任之一: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個人因執行其于被保險公司的職務時實際或涉嫌給被保險公司造成損失,而遭受賠償請求所引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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