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三年之久,互聯網財險業務監管規定“靴子”正式落地。
日前,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在網端經營的車險、農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做出區域限制,也對財險公司經營的短期健康險、短期意外險明確劃歸互聯網人身險經營的相關規定。
這一《通知》的下發,旨在進一步規范經營,有效防范行業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財險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
在此之前,監管已經兩度下發征求意見稿。例如,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3年末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修改稿)》。
在2023年修改稿的基礎上,《通知》提高了互聯網財險的準入門檻,對財險公司在互聯網平臺銷售短期健康險和意外傷害險有了明確的態度。正如一些具有保險中介資質的互聯網平臺探索財險與自身業務的融合,開發了諸如航空意外險、百萬醫療險等品種,曾經在傭金收入等方面仍處于模糊地帶,未來如何遵循“報行合一”也將進一步引發關注。
經營“劃線”
毫無疑問,《通知》將在財險公司引起更大的關注。
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定義是什么?《通知》指出,主要是指財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銷售財產保險產品、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提供財產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根據《通知》,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需要滿足一定的監管條件: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僅從前三個指標來看,財險公司要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需要滿足償付能力達標更高一層的標準。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險公司需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三項指標,方為償付能力達標。
梳理2023年四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評估結果發現,華安財險、渤海財險、安華農險、富德財險、珠峰財險、前海財險、都邦財險7家財險公司為C級,安心財險為D級。這也意味著,上述8家財險公司均不能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
《通知》明確了新的準入門檻,將如何影響財險市場?“《通知》對不同財險企業的影響可能因其具體情況不同而異。對于已經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財險公司,需要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進整改,于2024年底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項要求。而對于一些中小財險公司而言,可能會面臨更大的挑戰。”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龍表示。
區域“框定”
在《通知》中,“區域”兩字被頻頻提及。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財險公司,原則上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及時向拓展地的派出機構報告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拓展情況。
不過,《通知》對車險、農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的經營區域仍有所限制。
例如,嚴控財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財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與此同時,《通知》對車險給出了相應的“容忍度”,即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滿足相應區域監管要求的財險公司,可經金融監管總局審慎評估后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嚴禁財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數據顯示,車險和農險是我國財險業務中規模最大的兩類業務。今年上半年,財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為9176億元,機動車輛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為4311億元,農業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為1063億元。
海通證券認為,新規有助于互聯網財險市場規范發展,頭部公司或更具優勢。新規的落地進一步加強了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市場規范,通過提升準入門檻、明確展業要求、強化服務能力,可以更加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穩健發展,機構覆蓋廣、內控管理強的頭部險企在互聯網業務開展上更具優勢。
審慎“開拓”
新的業務,伴隨著新的風險。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發布的《2023年中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洞察報告》顯示,相較于2022年,2023年各年齡段消費者對線上購險的接受度普遍提高,未來,線上購險渠道預計將反超線下渠道。
對于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無法全流程線上提供服務的,財險公司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以顯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并在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予以披露;因特殊原因需暫停線上某類保險服務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金融消費者,并在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予以披露。
對于線下合作機構,《通知》提到,財險公司委托線下合作機構提供落地服務的,應審慎篩選合作方,線下合作機構應具有三年及以上財產保險業務服務經驗。同時要求,應以不低于每年一次的頻率開展服務評估。對存在評估結果差、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服務質量低下、內部管理不善等問題的線下合作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接續服務方案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事宜。
信達證券認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要求的提出或有助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經營、拓展和監管,推動互聯網小額普惠財產險開發,提高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綜合質量,增強償付能力,強化風險防控和對于政策性、屬地性強險種的落地服務要求。
在民生證券看來,《通知》整體壓實了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的主體責任,既體現了問題導向、加強約束,也體現了對于業務的創新和支持,對于風險管控、落地服務、產品開發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體來看,更加利好分支機構網點更廣、數字化能力更強、風控合規和供應商合作充足等頭部上市險企。
短期意健險走向
事實上,財險公司經營的業務中,有一塊不容忽視的是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這成為財險公司尤其是中小財險公司開拓客戶的“敲門磚”。財險公司經營這部分業務,既涉及到交叉監管的問題,也極容易處于模糊地帶,現在《通知》明確指出財險公司在互聯網平臺經營短期健康險和短期意外險,應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相關要求。
如此一來,按人身險規定執行,將面臨回答一個重要問題,即在互聯網平臺銷售的短期健康險和短期意外險必須實施“報行合一”。據了解,此前壽險公司與財險公司推出同樣的百萬醫療險,給予中介平臺的傭金差異較大,財險公司明顯高于壽險公司,有的甚至高達80%,未來將執行“平等待遇”。
財險公司在互聯網平臺銷售短期健康險和短期意外險時,實施“報行合一”或許要進一步壓降或控制中介費用。這也將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負債端減壓, 另一方面則削弱了市場競爭力。
上半年數據顯示,52家財險公司的短期健康險平均理賠率在40%左右,72家壽險公司的短期健康險平均理賠率在30%—40%之間。財險公司賠付率在50%以上的有19家。財險公司經營短期意健險的成本明顯較高,有的甚至賠本賺吆喝。
再從官方公布的數據來看,2023年財險公司實現短期意外險與短期健康險公司保費收入為2261億元,占比14.2%,今年上半年兩大險種合計保費收入為1734億元,占比18.9%。這也表明,財險公司對短期意健險的重視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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