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瞄著問題去、追著問題走。財險行業再迎新規。
8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多維度規范了互聯網財險相關事宜,但聚焦問題、解決問題,仍是重中之重。
在答記者問中,監管首先肯定了互聯網財產保險的價值,認為其業務發展迅速,經營主體持續增加,為人民群眾消費、出行等提供了多樣的保障服務,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新市民等社會治理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一如所有的官方表述,問題才是最終的落腳點,答記者問直言: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業務經營不合規不審慎、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
從通知全文看,《通知》用十六條的篇幅回答了什么是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哪些機構可以做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哪些險種可以拓展經營區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具體則從定義、經營條件、經營原則、經營區域、風控管理、經營行為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管控、落地服務、內部管理等維度予以明確。
抽絲剝繭,找準關鍵點才是我們理解制度的有效方式。
對于該通知,有兩個焦點問題更受業內關注,一是可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二是對合作機構的規范。
可拓區域無實質延伸
在展業機構嚴格執行審批制的保險行業,拓展經營區域無異于為中小險企打開了保費增收的新路子。
從《通知》看,車險原則上仍屬于需審批的范圍(經金融監管總局審慎評估后實施),畢竟對于車險獨大的財險行業而言,車險是消費者消費過程中感知最明顯且最集中的險種。在全面互聯網的時代,不管是線下服務還是理賠糾紛,大多都可通過第三方機構完成,但從服務的質效看,缺少直營機構的車險服務機構,在紛繁復雜的糾紛面前仍顯能力不足。
對于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需要嚴格承保全流程現場服務的險種,《通知》亦明確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換言之,對于此次區域拓展,與此前實踐中的做法差異不大,仍將以意健險等產壽交叉險種為主,而從前期的實踐看,互聯網財險的主要問題亦集中于此,而問題背后的主要原因則在于合作機構,更進一步看則是財險公司與合作機構合作過程中嚴重失衡的話語權。
如何提升財險公司合作話語權成焦點
財險公司為獲取保費,甘做通道的例子很多,問題也很多。
以大家熟知的段子為例,第三方平臺借財險公司資質報備一款可上市銷售的產品,第三方拿走利潤的98%,保險公司拿走2%的利潤作為辛苦費,一旦前期風險洞悉不到位,賠穿則在意料之中。
在第三方掌握強勢流量的背景下,面對看似輕而易舉可獲取的保費,財險公司的風控很多時候都已淪為陪襯,在規模不足以觸及系統性風險時,各方似乎都能接受,但隨著互聯網如影隨形式的滲透,非車保費的獲取亦越來越依賴于第三方平臺,其積聚的風險自然越來越高。
積重難返時唯有釜底抽薪。
一邊是財險公司尤其是中小財險公司對保費的強烈渴望,一邊是越積越重的潛在風險,強有力的監管規范勢在必行。為此,《通知》從內外兩個維度予以強化規范:
一是打鐵自身硬。重點則有兩點,一是明確財險公司不得僅僅充當產品通道,二是遵循商業交易最基礎的對價原則,具體分別在第八條和第九條予以規范。
第八條第一款: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核心風控應確保獨立有效,不得將影響風險管理的核心業務環節完全委托給合作機構,不得僅依托合作機構數據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及控制。
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財產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建立合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對合作對象進行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并實施名單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質價相符、收益風險相匹配”原則與合作對象協商確定收費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維護經營獨立性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互聯網平臺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對于依托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科學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公平、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
二是明確第三方機構底線。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明確了第三方機構的基礎義務和責任邊界,意在改變以往財險公司控無可控的弱勢地位。
第八條第三款:與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應向財產保險公司提供客戶信息、風控數據以及反洗錢數據等保險業務核心信息。
第九條第三款: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規范數據收集使用,強化數據全流程管理,明確合作機構在數據采集、加工、存儲等方面的責任邊界,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
制度可以從更高維度對后續的走向予以引導,這是監管的擔當,但具體到實踐中,制度要求能否落地是另一個視角的問題。對于互聯網財險而言,如何有效地改變財險公司的保費規模至上的底層邏輯才是關鍵,但這卻又是一個環環相扣的大問題,絕不可能僅僅依靠監管便實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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