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有效防范行業風險,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財險業向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實現互聯網財產保險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迅速,經營主體持續增加。為人民群眾消費、出行等提供了多樣的保障服務,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新市民等社會治理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業務經營不合規不審慎、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金融監管總局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建設,《通知》作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簡稱《辦法》)配套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
二、《通知》起草思路原則有哪些考慮?
《通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決落實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有關要求,堅持“強化合規經營、防范化解風險、提升服務能力、支持改革轉型”的導向作用,嚴格規范市場運營,著力解決互聯網財產保險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起草過程主要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堅持為民監管。規范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經營,發揮互聯網財產保險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保障功能,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險服務,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整治突出亂象,明確經營規則、強化風險防控、規范業務合作、加強落地服務。進一步厘清業務邊界、壓實主體責任、強化監管要求。三是支持創新轉型。立足財產保險行業線上化水平顯著提升的發展實際,支持財產保險行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鼓勵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在合規經營、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方式創新探索,以更高水平服務新興經濟和社會民生。四是堅守風險底線。堅持以更加前瞻、更加科學審慎的視角研判新形勢新業態,規范市場行為,堅守風險底線。
三、《通知》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共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定義、經營條件、經營原則、經營區域、風控管理、經營行為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管控、落地服務、內部管理等。重點解決幾個問題:什么是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哪些機構可以做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哪些險種可以拓展經營區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范疇。《通知》與《辦法》中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保持一致。在具體認定時,應結合《辦法》要求,主要看金融消費者是否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二是明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通知》從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等方面設立了條件,為做好政策銜接,條件與前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經營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條件基本保持一致。
三是明確可以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范圍。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托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嚴控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區域,原則上不得將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四是明確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明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在經營規則、風險管理、內部管控、落地服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重點對落地服務明確細化要求。要求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內控體系,加強落地服務機構管理,強化對于政策性、屬地性強險種的落地服務要求。
四、《通知》如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堅持為民監管的原則,重點加強經營行為規范、落地服務等方面的監管,增強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透明度和保險服務的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在產品方面,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托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公平、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在服務方面,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應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在落地服務方面,明確財產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對落地服務承擔最終責任,對金融消費者投訴和意見處理承擔主體責任。
五、《通知》過渡期如何設置?
為保證現有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穩定供給和平穩過渡,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規定了過渡期安排。
《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新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須符合《通知》各項條件和規定。對于已經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給予過渡期。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進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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