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個案例,您來判一判:
一對夫妻結婚兩年了,婚前男方就檢查出了癌癥,但未告知女方,后來雙方登記結婚。領證三個月后,女方得知了男方患癌的事實。領證一年后,男方進行了癌癥治療,恢復很好。但因為男方隱瞞病情,雙方產生嫌隙,夫妻感情出了問題,請問以下四種選項哪個對?
A、沒辦法,誰讓碰到這樣一個人
B、男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C、時間已過了一年,不能再撤銷婚姻
D、男方疾病不屬于重大疾病,不能撤銷婚姻
如果看完四個選項,您云里霧里一臉懵,那就說明:還沒了解過《民法典》第1053條。
這一條,可是非常重要的一條,它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作出了規定。
不管您之前有沒有了解過1053條,我們還是一起看一下原文: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看到這里,相信你已經有了答案,這選C嘛,不難。
但,答案大概率是D。
什么?癌癥都不是重大疾病?
癌癥,當然是重大疾病,但不一定是這一條規定的重大疾病,至少,在目前,支持的判例非常少。
雖然1053條規定了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但是,民法典并沒有詳細規定什么樣的疾病可以被定義為重大疾病。
為什么不明確規定?
這事兒,確實不好明確。
今天醫學上的不治之癥,可能明天就出現了特效藥,一針康復了。所以,如何認定重大疾病,就交給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根據案情做出判定就好了。
法官也很為難啊,這重大疾病,不能我說是就是吧,咱判案總得有依據啊。
于是,各位法官就把目光鎖定到了《母嬰保健法》,這里面,有對重大疾病有一定明確(覺得枯燥的小伙伴,可以直接看我后面標紅結論)。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好了,依據找到了,艾滋、淋病、梅毒、麻風病這樣的傳染病以及精神分裂這樣的精神類疾病,按規定都不能結婚,當然屬于重大疾病了。
再說,這1053條,可是從原《婚姻法》第7條患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這一條演化而來,之所以從禁止結婚,變到現在的婚姻可撤銷,就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鼓勵婚姻嘛。
既然如此,要你是法官,會怎么判?
那自然是對重大疾病的認定做嚴格限制,不能輕易認定重大疾病。
在具體的審判上,也確實是這樣。
比如對于《母嬰保健法》上規定的三類疾病,基本上會被認定重大疾病。
(2023)粵14民終2036號、(2023)皖12民終5884號、(2022)贛10民終964號、(2022)贛10民終1821號、(2022)云03民終7號、(2022)云03民終7號,都是關于一方精神分裂未如實告知,法院以隱瞞重大疾病為由撤銷婚姻。
(2021)魯0102民初3323號,一方患淋病未如實告知,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看到這里,我得再提醒您一下,請注意我前面的加黑字體,基本上。就算是這三類疾病,要被認定為重大疾病,也不容易。
如(2021)魯01民終7257號,認為精神分裂癥未在發病期,不屬于重大疾病。
另外,你憑啥說我婚前隱瞞了,你有啥證據嗎?這個證據也不是這么容易就找到的。如(2021)豫1681民初4824號、(2021)湘0522民初2540號、(2021)魯1322民初3115號,因為無法證明對方婚前隱瞞疾病,被法院駁回申請。
既然有明確規定的重大疾病都不這么好認定的話,其他不屬于《母嬰保健法》規定的疾病,那就更難被認定了。
(2021)鄂08民終772號,一方患甲亢,不認為是重大疾病。
(2021)豫0327民初2432號、(2022)魯1311民初2746號,癲癇,不認為是重大疾病。
(2021)魯14民終3562號,系統性紅斑狼瘡,不認為是重大疾病。
看到這里,有人可能會說,這病都不嚴重啊,怎么能是重大疾病。好,我們看幾個嚴重的。
(2022)遼09民終2002號,急性腦梗死,不認為是重大疾病。
(2022)贛05民終849號,女性原發性不孕,不認為是重大疾病
(2021)豫15民終3938號,一方嚴重糖尿病,婚后只能躺床上無法自理,也不屬于重大疾病
(2022)遼14民終2146號,右卵巢交界性腫瘤I期,切除卵巢及附件,不認為是重大疾病。
(2022)豫0212民初1908號,直腸腺癌、印戒細胞癌,原告無法證明是不可好轉或者治愈的,不予撤銷婚姻。
(2021)湘0524民初4465號,婚前患腦膠質瘤星形細胞瘤(WHOII級),在當前醫學條件下無法根治,婚后升級為間變星形細胞瘤(WHOIII級),法院以該病不屬于婚前醫學疾病檢查范圍,亦不屬于我國原婚姻法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當然, 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認為癌癥都不屬于重大疾病,我就找到了兩個(僅有這兩個)。
(2022)豫1624民初6167號,腦瘤,屬于重大疾病,撤銷婚姻。
(2021)贛1027民初2023號,宮頸惡性腫瘤,屬于重大疾病,撤銷婚姻。
看到這里,相信大家已經很清楚,那就是:就算是癌癥,也不一定會被法院認為屬于1053條中的重大疾病。
所以,怎么辦?
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將要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都經過了長時間的了解,對彼此知根知底。
難道真的把婚姻當成一場賭注?一次開盲盒?
對方分明隱瞞了重大疾病的事實,騙了我們,還要去散盡家財無微不至給TA治療?
說難聽點,作為一個正常人,沒有馬上問候對方祖宗十八代,而是心平氣和地去法院起訴解除婚姻已經很好了。
關鍵是,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的概率很小啊。那不撤銷就離婚唄,要離婚可就得另說了,一來各項財產分割糾纏不清,關鍵是離婚可不是這么容易的。
退一步講,就算很容易就離婚了。你的婚姻狀況一欄,也是離異。
所以,要結婚領證前,最好是核實清楚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
如果不好直接問,那可了解下對方重疾險保額,越高越穩妥。額度最好高到保險公司要體檢的額度,保險公司都幫我們把關了,那就真的保險了。
而對方有高額重疾險,就算真的以后重疾了,也有足額的理賠款來輕松治病。
所以,實名建議:為了自己,為了別人,婚前,請投保一份高額重疾險。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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