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險公司安排了體檢,投保人還用如實告知嗎?這樣的問題,不止有一個讀者朋友咨詢過我。
話說,2009年8月21日,宋某在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帶領下,到當地縣人民醫院做了體檢,在體檢醫生詢問其截肢的原因時,宋某回答是2004年發生意外,導致截肢。
體檢通過后,8月31日,宋某成功投保了終身壽險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險。
2010年10月,宋某因左上肢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癌術后臂部轉移,在醫院進行了治療。
2011年3月,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發現宋某在03年就身患癌癥,并在05年因癌癥進行了截肢手術。原來你宋某沒有如實告知啊。于是,保險公司拒賠。
宋某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體檢醫生作為保險人的代理人,其通過體檢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項,應當視為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這部分事項投保人原則上可以不用告知。
但是,如果投保人明知自己存在不符合保險條件的疾病而故意隱瞞或者作不如實陳述,應認定其違反了告知義務。本案中,宋某于2003年身患癌癥,2005年進行截肢,但其接受詢問時隱瞞事實,使體檢醫生作出錯誤的體檢結果。所以,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
看到這里,相信大家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那就是就算安排了體檢,投保人也得如實告知。
可能有小伙伴還是有不理解,你保險公司安排了體檢,查不出來,是你的問題啊,并且在投保的時候你咋不去醫院查下被保險人的診療記錄呢,人家出險來報案了,你一下就查出來得過癌癥,這不就是只想收保費不想理賠嘛!
這種想法,不能說完全沒道理,基本上是道理不多,因為這對保險公司太過苛責。
在保險法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是先合同義務,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
什么是先合同義務?就是合同成立前,雙方當事人基于誠信原則而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不是只有投保人有,保險人也有,比如對于免責條款,不僅要提示,還要明確說明,否則不發生效力。非要比起來,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比投保人,高得多。
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對于保險人詢問的內容,本來就應該如實告知,這是基本的誠信需要。
具體到本案中,體檢人員詢問截肢原因,宋某隱瞞了事實,才導致體檢人員作出了錯誤體檢結果,這個責任,在宋某。
如果體檢人員因能力不足做出了錯誤體檢結果,那責任在體檢人員,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不在今天的討論范圍內。
同理,對于保險公司合同訂立前去醫院調取被保險人的診療記錄的要求也就好理解了。保險合同是最大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本來就應該如實告知,你投保人說的保險人就應該信啊。
并且,每簽一份健康險,保險公司就去醫院查一次診療記錄,那得多花多少的人力成本、財務成本,這些錢,這不是浪費我們偉大社會主義資源嘛。所以,只在理賠的時候,查一次,來震懾不如實告知的投保人,顯然更合理、更經濟。
好吧,今天就掰扯到這里,最近忙著寫保險法解讀的書,公眾號更新的會慢一點,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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