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信息,時任某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新零售/線上渠道部渠道助理劉某,因對該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事項負有責任,被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公開資料顯示,劉某早在2020年12月已被逮捕。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某財產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新零售暨線上助理,負責對公司客戶進行禮品發放、優惠政策配置及管理的職務便利,以為客戶充值加油卡的方式將其經手的公司資金套現后用于個人揮霍。劉某非法占有的資金共計人民幣386.6萬元。其辯護人主要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2.劉某退還部分贓款;3.劉某無犯罪前科。法院最終判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以下正文約1100字
為遏制涉刑案件高發態勢,進一步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口,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金融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二是突出法人主責,明確董監高管理層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任務。三是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主要任務。四是明確監管部門相關職責分工。
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的主要罪名
保險領域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有:職務侵占罪、保險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挪用資金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濫用職權罪等。從以上罪名可以看出,保險機構涉刑案件大多與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的職務行為有關。
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重點
如何做好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個人觀點是著重在四方面:一是完善制度機制;二是規范保險機構人員職務行為;三是強化保險機構人員職業紀律和道德修養;四是樹立法律底線思維。
各保險機構基本都有關于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制度機制。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此次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中,對完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制度機制提出了進一步明確要求。各保險機構需要根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最新要求予以完善,并貫徹落實到日常工作中。保險機構涉刑案件大都與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的職務行為有關,因此需要嚴格規范保險機構人員的職務行為。要杜絕違法違規亂作為,也要防止不作為。保險機構應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紀律教育,幫助其提高自身職業道德修養。保險從業人員要遵守職業紀律和基本行為規范,不斷提升自身職業道德修養,這將有效防范保險機構的涉刑案件風險。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道德是高標準的法律。保險從業人員應依法合規從業,注意在平時工作生活中絕不觸碰法律底線。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應加強法律合規教育,即使不苛求保險從業人員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但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牢固樹立法律底線思維。
小結
保險機構作為社會的穩定器,若發生涉刑案件,不僅面臨監管處罰,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涉案人也可能會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嚴重的可能還會身陷囹圄。對于機構聲譽也會有負面影響,勢必會降低廣大保險消費者和民眾對保險行業的期待與信任,其潛在風險不容小覷。因此,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應高度重視涉刑案件的風險管控,在發現可能存在刑事風險后,應及時糾正并固定證據,也可以聘請律師咨詢,避免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