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我們離不開便捷的交通工具,駕駛(小轎車、二輪摩托車、電動二輪車等)也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無證駕駛這一違法行為也時常發生,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該行為也被保險公司列為免責情形。因此,因無證駕駛導致的保險事故往往會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但在保險理賠實務中,無證駕駛對保險理賠的影響存在差異,拒賠并非一定,在某些情形下,即使無證駕駛,拒賠也可能不合理。
本文希望通過對具體案例展現保險理賠中常見的幾種無證駕駛拒賠情形,并澄清無證駕駛與保險理賠的誤區,提醒廣大駕駛員在遵守交通法規的同時,也能充分了解自身的保險權益,以便在發生意外時能夠正確、有效地進行理賠。
無證駕駛的情形多種多樣,常見的無證駕駛拒賠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未取得駕駛證:指從未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及審批,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機動車。
(2)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指因違反交通法規,駕駛證被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或暫扣后,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駕駛人已經經過公安交警部門考試合格,領取了某種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行為。
(4)駕駛證過期未更新:指駕駛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進行換證,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情況。
(5)無行駛證或行駛證過期未年檢:駕駛未取得行駛證或被依法注銷登記、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
2018年12月,張云(化名)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與案外人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張云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存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信號燈通行,是此事故形成原因。基于上述出險事實,被保險人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情形,已違反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也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將二輪電動摩托車歸為機動車進行事故處理,是根據行政規章在行政領域的認定。而二輪電動摩托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需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目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二輪電動摩托車在實踐中也不能像機動車一樣領取駕駛證或投保交強險。且保險合同中未規定機動車的認定標準。案涉車輛的說明書特別提醒“行駛時請勿入機動車道”,且最高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作為普通的投保人和消費者,被保險人只能根據日常生活法則和產品說明書來認知所購買的車輛。因此,應當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案涉車輛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的機動車,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該車輛也不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無證駕駛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25萬元。
2018年10月,李明(化名)駕駛自家小型輪式拖拉機到附近收廢品,因操作不當拖拉機側翻將李明壓在車下,事后救護車將李明送往醫院急救治療,搶救無效于當日去世。事后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駕駛小型輪式拖拉機,依照法律規定,需持有H型駕駛證,雖然被保人持有B2型號駕駛證,但B2型號駕駛證項下不包含H型號駕駛證,所以被保險人屬于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符合合同責任免除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應當拒賠。
法院認為,被保險人實際收到合同的時間晚于合同標注的成立時間,認定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說明合同內容。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訂立合同時向被保險人說明了合同內容及責任免除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
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100.5萬元!
2021年7月,馮清(化名)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多處受到嚴重損傷,后被評定為八級傷殘。之后馮清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遭拒。
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扣分達12分,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形,該行為屬于法律禁止性行為,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相應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提示,也在保險單重要告知欄中進行了提醒注意,已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了提示義務。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計記分機制,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12分的,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本案中,雖然馮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被扣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應對其行政處罰扣留駕駛證并予以公告,但是公安機關并未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并進行公告,馮清仍持有駕駛證,故其并未實際喪失駕駛資格,不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6萬元。
2016年11月,鐘吟(化名)駕駛小型轎車在路上行駛時,與他人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導致鐘吟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駕駛證超期未審驗長達14天,駕駛證超期即為無效證件,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同時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下的情況下申請換證,車輛管理部門可以予以換證。由此可以看出,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可以在一年內補辦審驗手續,駕駛證未及時換證并不意味著駕駛人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即駕駛證超期并不等于沒有駕駛資格。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該事故時也未認定被保險人為無證駕駛。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9萬元。
2021年6月,方蓉(化名)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務農路上三輪摩托車側翻導致受傷,經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搶救治療,最終搶救無效宣布死亡。事發后受益人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駕駛無牌照的三輪摩托車發生意外事故,經核實,該車輛無行駛證登記記錄,被保險人名下準駕車型為C4即三輪汽車故被保險人系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且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并導致身故屬于條款約定的責任免責范圍,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并未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免責事由進行黑色加粗字體提示,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且被保險人的電子保單送達非本人郵箱,保險公司在投保結束后未及時送達紙質保單給被保險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60萬元。
2022年5月,孫奕(化名)駕駛三輪摩托車下坡過程中,沖出道路,人車分離,滾下山林,從溝上跌落至溝下,因為摔傷導致死亡。之后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駕駛未按期年檢的車輛,出事車輛無有效行駛證屬于保險條款列明的保險免責事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車輛未按時檢測,處于逾期未檢狀態,但該車仍可以依據相關行政管理規定補檢,其車輛行駛證并不因為其車輛沒有按時檢測、處于逾期未檢狀態而被確認無效,故保險公司以依據保險條款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是在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為由拒絕理賠,辯解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40萬元。
對于以無證駕駛拒賠的案件,需分情形看待,主要分兩種情形。
(一)駕駛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符持有被注銷的駕駛證的情形
對于“無證駕駛”,現行法律規定未明晰其概念。實務中已達成的共識是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包括駕駛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符持有被注銷的駕駛證。如案例1、2,這些情況屬于明顯的實質上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形。該類行為雖屬于法律禁止性行為,但在理賠實務中仍有獲賠的可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湖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后,還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這些免責條款,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作出予以說明保險人應當對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盡說明解釋之義務。
因此,對于被保險人確實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如果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那其拒賠應視為合理;若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則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仍需賠付。
此外,對于因無證駕駛二輪/三輪電動車、摩托車被拒賠的案件。關鍵在于對被保險人駕駛車輛的性質認定(案例1)。若涉案車輛被認定為機動車,則可依據前述觀點判斷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若被認定為非機動車,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機動車為由拒賠則失去依據。
(二)被保險人駕駛證超期未審、駕駛證被暫扣,以及駕駛證扣分過多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等情形
該種情形是否屬于保險免賠的“無證駕駛”的范疇,需要從法律法規、近因原則、被保險人實際駕駛技術等方面做進一步審查,案例3、4法院就進行了這方面的考慮。
? 法律規定層面,對格式條款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擬定者的解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故不能對“無證駕駛”做擴大解釋。對“無證駕駛”的解釋應限定在兩種情形:
(1)駕駛人未取得主管部門認定的駕駛資格;
(2)取得駕駛資格后被主管部門取消。
持過期駕駛證駕駛車輛并不屬于這兩種情形,一般情況下,駕駛員只要通過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取得駕駛證,便具有駕駛資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駕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換證、扣分僅屬于行政管理范疇,駕駛證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資格的有效期。因此駕駛證過期未及時更換并不屬于無證駕駛。
? 根據保險法的近因原則
如果“無證駕駛”的行為并不是保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合格的駕駛人是通過專業的駕駛資格考試,其駕駛技術、車輛的熟悉程度不會因為駕駛證短時間的超期或扣分而產生影響,持過期駕駛證駕駛的行為沒有增加承保風險。車輛未年檢、行駛證過期亦同理,應認定“無證駕駛”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駕駛人過失引發碰撞,該風險屬于承保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以此才能發揮保險“分擔風險,消化損失”的功能價值。
無證駕駛無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我們也再次強調,作為駕駛員,務必遵守交通法規,確保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件,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
另一方面駕駛員也應了解自己所購買保險的條款和免責情形,確保在發生意外時能夠正確、有效地進行理賠。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們可以建立一個更加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道路交通環境,也能夠使保險理賠體系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愿所有駕駛員都能安全駕駛,遠離無證駕駛的困擾,共同營造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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