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公司法》首次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即“董責險”制度),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對于保險界而言,新版《公司法》實施后引發的熱議是:險企董責險業務會否再次“升溫”,掀起一波投保潮?
董責險,自2002年進入中國市場,相較于歐美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接近100%的投保率,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大約在20%,市場潛力仍待發掘。業內人士認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制度不斷完善,董責險“升溫”是一大趨勢。利用董責險轉移上市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管的“管理風險”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國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直接體現。
“舶來品”超20年
董責險起源于歐美地區,于2002年引進中國,嚴格意義上算得上“舶來品”。
董責險,全稱為董事、監事及高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即“董監高”)對公司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職業責任保險,也是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02年,平安保險與美國丘博保險集團合作推出中國首例董責險。隨后,美國美亞、安聯保險、中國人保、華泰財險等多家公司開展了董責險業務。
董責險被引進國內后,相關法律法規也逐步完善,最早可以追溯的是2001年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述指導意見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隨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中進一步鼓勵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該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由合同約定,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2020年伴隨新《證券法》的施行,我國“董監高”的約束監管機制迎來新的突破,“董監高”所面臨的責任約束機制不斷強化,承擔的責任風險逐漸升高,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對于董責險作為風險保障的需求不斷強化。
董責險迎來發展新機遇在2023年4月。當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
這次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規定形式鼓勵公司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相關內容。
例如,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體來看,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
投保率仍處低水平
董責險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已有20多年,但據業內人士估算,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只有20%左右。
而在歐美和中國香港地區,董責險已成為上市公司的“標配”。上市公司希望安排這個保險以應對來自監管機構、股民等第三方對董事高管個人以及公司的調查、索賠及訴訟風險,歐美發達國家公司董責險的投保率高達95%。
安聯保險AGCS(全球企業及特殊風險)中國區負責人彭衍此前在介紹香港地區的董責險時表示,從港股投保率來看,雖然港股市場并未像美股市場訴訟頻發,但港股的上市規則規定: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須為董事購買保險;如果未購買,需要在年報中披露未購買原因。這條規定令港股上市公司董責險投保率保持在高位,達到80%以上。
董責險被國內上市公司所重視還是近幾年的事,康美藥業財務造假、瑞幸咖啡財務造假案等一系列事件后,讓上市公司董責險投保率一度實現“指數增長”。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保險團隊發布的《中國上市公司董責險市場報告(2024)》顯示,以“責任險”與“責任保險”為關鍵詞在巨潮資訊網、上交所網站與深交所網站等官網進行搜索,以A股上市公司在2023年全年發布的公告為研究對象,2020年A股公開披露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數量為119家,同比增長超205%;2021年和2022年,這一投保數據分別達到了248家和337家;2023年則回落至304家。
對于2020年、2021年、2022年連續三年的高增長,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保險團隊認為主要原因是,新《證券法》所確立的“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董監高”的訴訟風險,以及康美藥業等案件的司法實踐喚醒了上市公司對“董監高”的責任風險的意識,導致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購買需求顯著上升。2023年的回落則主要因為前期典型的虛假陳述案曝光已經過去一段時間,市場對證券訴訟風險上升的反應逐步消化,需求減弱或放緩。
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后就能為相關高管實現完全兜底嗎?答案是未必。有保險業內人士就指出,董責險條款中一般都有免責條款,比如故意欺詐行為,一旦認定,保險公司則免賠。
“董責險保障的是董監高在履職過程中因過失違反忠實義務或勤勉義務的非故意行為,通常,對于董監高的欺詐行為或故意違法、故意犯罪行為,董責險會通過免責條款的形式將前述故意行為引發的損失排除在董責險的保障范圍之外。”安杰世澤律師事務所發布的《新公司法下中國董責險制度的發展評析》指出。
董責險或成新藍海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董責險市場應該說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基本具備了提供全方面的董責險保障及理賠服務能力。
從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方案來看,2023年度上市公司購買的“董監高”責任險保額最高為7.5億元,保單限額最低為800萬元。具體來看,目前A股上市公司董責險保單限額選擇以4000萬至6000萬元為主,其次是8000萬至1億元,最常見的保單限額為5000萬元與1億元。
董責險能不能賠付、如何賠付,是企業十分關心的話題。在2023年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有兩家保險公司公布了董責險賠付相關數據,涉及的董責險賠付金額近億元,合計賠付約9097萬元。其中,美亞財險披露了4項原因為“董監高責任險”的重大賠付事項,賠付金額分別為3237萬元、2040萬元、2025萬元、1065萬元,合計賠付8367萬元;蘇黎世財險披露了1項賠付原因為“董監高責任險”的重大賠付事項,賠付金額為730萬元。
有律師表示,長期以來董責險投保率較低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市場公開賠付案例,上市公司對董責險能否發揮轉移責任風險信心不足,仍需要有更多的董責險賠付案例進行說服教育。
當下市場的普遍共識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訂,尤其是針對董事(不區分上市公司董事與非上市公司董事)責任的強化與細化,對于國內開發董責險的保險公司是一次巨大的商業機會。
據光大證券測算,我國董責險若能在2030年達到85%的覆蓋率水平,則2021—2030年董責險保費共計可收入76.2億元。
安杰世澤律師事務所認為,新《公司法》的頒布,對于董責險來講是一次重大的機遇,尤其是會將董責險的覆蓋范圍由上市公司引入數量更多的非上市公司。目前,國內保險市場售賣的產品以針對上市公司的董責險居多,針對非上市公司的特定化產品比較少。
總體而言,新《公司法》的正式實施將讓董責險在我國的發展駛入“快車道”。對保險公司而言,面對需求不斷增長的董責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一方面,董責險可以直接提高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董責險在我國還是一種相對較新的保險產品,如何因企業而異設計產品、規定賠付條件以規避道德風險仍需要深思。
在這里,不得不提的是瑞幸咖啡曾因2020年22億元財務造假案引發的巨大爭議,也讓董責險“出圈”。當時,瑞幸咖啡在上市前曾購買總限額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其中基礎層保單保額1000萬美元,由8家中資險企共保,最終該基礎層保單進入仲裁環節,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為共保體賠付700萬美元,免賠300萬美元。這也是其中對欺詐責任存在爭議所作出的折中的裁決。
所以說,董責險想要持續穩定“長大”,既要敢于承保,更要時刻防騙,謹防藍海變火海,未來道遠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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