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和大家聊聊保險理賠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職業告知。我們都知道,在購買保險時,填寫投保單時有一項是關于職業的描述,很多人可能覺得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信息填寫,但實際上,它在保險理賠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保險人李華(化名)的工種是梁場領班人員,所從事的并非是保險公司所稱的高危職業,保險公司提供的職業分類表中,李華的工種應當屬于建筑工程業類內勤工作人員,職業等級為“1”級,應屬承保范疇。
本次事故的發生也是在李華對梁場進行巡查時,突遇大風將未曾工作的靜止狀態下的龍門吊刮倒所致,屬于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意外情形,造成李華死亡的直接原因也確實是此次突遇大風的意外。
因此,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楊群(化名)為丈夫李華在保險公司處投保。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李華的職業(工種)為雜貨商(一般商業、買賣),身故受益人為楊群。《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職業或工種的確定與變更中約定:……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的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在我們拒保范圍內,我們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020年9月28日,楊群為丈夫李華在保險公司投保,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劉正的職業(工種)為雜貨商(一般商業、買賣),身故受益人楊群。保險條款職業或工種的確定與變更中約定:本合同可保的職業或工種范圍僅限于我們職業分類表中職業等級為“1”和“2”的職業或工種,其他職業或工種不屬于可保范圍。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的,您或被保險人應于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被保險人變更后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我們的職業分類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圍內的,本合同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我們將退還本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變更后的職業或工種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圍內,且未依前款約定通知我們的,對于其職業或工種變更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合同自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我們將退還本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條款適用主險合同條款下列事項,適用主險合同條款:(9)職業或工種的確定與變更;……保險條款適用主險合同條款下列事項,適用主險合同條款:(9)職業或工種的確定與變更;……
2020年10月17日,被保險人李華在高速公路某路段從事負責管理箱梁張拉、提梁、架梁工作,因在巡視檢查龍門吊過程中,突遇大風導致龍門吊倒塌,使劉正身體多處受到擠壓傷,經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當日宣告臨床死亡。
事故發生后,楊群及時聯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和領款通知書,對楊群所購買的保險等均以職業變更未告知為由拒賠。
保司主張
被保險人投保時的職業與發生事故時職業并不一致,職業變更后未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所從事的職業為本保險拒保職業,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不在可保范圍內,保險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被保險人李華在投保時的職業(工種)為雜貨商(一般商業、買賣),因提梁50噸龍門吊故障,被保險人李華在高空作業檢修龍門吊過程中,突遇大風致龍門吊倒塌墜落壓傷死亡,按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表中的職業分類,被保險人李華的職業應為拖吊車駕駛及工作人員,屬于“3”類職業。按照楊群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變更后的職業或工種不在保險公司的可保范圍內,故楊群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12013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楊群訴訟請求,楊群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其中涉及楊群的丈夫李華在投保時職業與發生事故時的職業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職業變更的情形,李華從事的職業是否屬于案涉保險拒保職業。
從二審查明的事實來看,李華于2020年10月17日在巡檢龍門吊過程中,突遇大風導致龍門吊倒塌,將李華砸傷,其間,李華并沒有變更過職業。劉正的工種是梁場領班人員,對梁場內的事務負有巡查之責,而梁場屬施工工地后方,在箱梁制作完成后根據需要由施工單位運至安裝現場使用,李華所從事的并非是保險公司所稱的高危職業,保險公司提供的職業分類表中,李華的工種應當屬于建筑工程業類內勤工作人員,職業等級為“1”級,應屬承保范疇。
本次事故的發生也是在李華對梁場進行巡查時,突遇大風將未曾工作的靜止狀態下的龍門吊刮倒所致,屬于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意外情形,造成李華死亡的直接原因也確實是此次突遇大風的意外,因此,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綜上判決如下: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楊群保險金1120132元。
《理賠焦點》小貼士
壽險或意外險條款一般約定,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應當通知保險人,并明確沒有通知而應承擔的后果。
陳諾老師在《理賠焦點》相關課程中說過:“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其職業。因投保人職業告知不實導致保險公司按標準體承保,則應區分其職業類別是否會導致核保作加費或拒保處理,理賠時可分別考慮,按實繳保險費對應繳保險費的比例予以賠付或者不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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