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你買的保險,大多是次日零時生效。
也就是說,你今天買了份保險,保險責任期間是從明天開始的。
那你可能會說,也不差這一會兒,明天就明天嘛。
沒出險,當然早一天晚一天都不要緊。
萬一,喝涼水塞了牙,就那么倒霉催的,買了保險的當天就出險了呢?
先做一個不嚴肅的嚴正聲明:買保險和發生事故,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哈。誰要是下那種“真的不能買保險,一買就事故”的違心結論、玄學論調,請麻利兒出門右轉,找最近的醫院掛個號,找醫生去詳細檢查下腦殼。
現實中,當天出險,甚至半小時就出險的事兒,多了去了。下面我引用的案例,都是當天出險。
現在,請先問下自己,出現這種情況,保險該不該賠?
如果你的答案是要賠,那對不起,你的答案可能錯了。
那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賠,還是對不起,你的答案也可能錯了。
這不是薛定諤的貓,我也沒故弄玄虛。你看,上面不是已經加粗了嘛,可能。
因為,到底賠不賠,法官之間也存在巨大分歧。
那到底賠不賠?我會給大家詳細分析,得出結論。
我們先來梳理下各個法院的裁判依據。(對了,這篇文章需要一定的保險法知識,如果您之前看過我系列保險法解讀文章,那閱讀起來會沒有太大壓力,如果不太了解保險法,可以直接看文章結尾的結論。)
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的,主要基于以下三種觀點:
一、認為“零時生效”約定屬于免責條款,必須要提示和說明,否則就是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應該理賠。持有此觀點的包括(2019)豫03民終257號、(2018)魯06民終5985號、(2018)魯06民終5985號、(2017)魯11民終1785號、(2018)魯11民終314號。
二、認為“零時生效”約定,保險公司并沒有與投保人協商一致,沒有達成合意,得賠。持有此觀點的包括(2017)粵民申1456號、(2016)閩民申2535號,(2019)魯10民終668號、(2020)魯01民終1762號。
三、(2018)魯16民申145號認為: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立法精神,舉重以明輕,雖事發時間在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之前,仍需賠償。
插播一下,司法解釋二第4條是這樣的: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再插播一下,第三個觀點,我認為根本不對,解釋二第4條適用的前提是保險公司未決定是否承保,而我們此處討論的“零時生效”,是已經承保并生效的情況,舉的根本不是一個東西,再重也明不了輕。
認為保險公司無需賠償的。主要基于以下兩種觀點。
一、事故沒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不賠。持有此觀點的包括(2018)京04民終113號、(2019)贛0111民初1091號。
二、關于保險期間約定,不是免責條款,不賠。持有此觀點的包括(2015)洪民四終字第138號、(2018)晉10民終396號、(2019)豫民申1389號、(2016)魯01民終1994號、(2019)魯11民終1730號。
其中,(2016)魯01民終1994號、(2019)魯11民終1730號,一審認為“零時生效”是免責條款,二審予以糾正。
相信大家已經懵了~
同樣的案情,不同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到底是不是免責條款?到底應該賠還是不賠?
來,讓我們一起從保險法中“引經據典”掰扯下。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一件事: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不是一回事。
《保險法》第13條: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14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簡單講就是,你來投保,我愿意承保,還收了保費,這合同,就成立了,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不是合同生效就開始,可以由雙方約定。
“零時生效”就是一個這樣的約定,約定從第二天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這樣的約定,是合法的,是允許的,是有效的。
第三,關于保險責任期間的約定,不是免責條款。
什么是免責條款?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請注意,免除或者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才是免責條款。
而零時生效的約定,并沒有免除責任,只不過把保險期間,從今天變成了明天。整個保險期間,并沒有減少,該保一年,還是一年。
所以,我們有充足的理由認為:那些認為“零時生效”是免責條款的法官,根本沒有正確理解和適用保險法。
而(2016)魯01民終1994號、(2019)魯11民終1730號,對一審進行了糾正的做法,我舉起兩只小手,贊成!!!
第四,“零時生效”是否有效的關鍵是訂立合同時是雙方否達成合意(投保人是否知曉)。
根據保險法第18條,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保險合同應該載明的關鍵內容,是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應該協商一致。
你想,買保險,連從什么時候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都沒談清楚,這也太不保險了吧。
所以,不管是零時生效,還是第四天生效,只要投保人明確知道,并同意,那么,該從啥時候開始,就從啥時候開始。
比如,(2018)京04民終113號,投保人通過激活卡買意外險,激活的時候明確告知第四天開始生效,投保人仍然繼續激活。結果第三天發生意外,一二審法院均不支持理賠申請。
再比如,(2020)魯08民終6805號,投保人投保“即時生效”的交強險,10點投保,11點系統生效,但10點半發生事故,法院依據“不利解釋”,判決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投保人明確知道,保險責任是從第二天零時才開始,那發生事故,就不能賠。
而投保人壓根就不知道零時生效這回事,一直以為買了保險就能賠,這時,發生事故,就該賠,這也符合保險法的“合理期待原則”。
現實中,保險代理人認為“零時生效”是常識,在銷售過程中,可能重點講了保啥,而忽略了從啥時候開始保。而投保人又懶得看合同,聽完講解就簽了。
這種情況下,證明投保人已經知曉保險責任起始期間這個事兒,可就沒這么容易了。
所以,作為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產品的時候,一定要把保險責任起始時間講清楚,這可決定了保險到底賠不賠。
綜上所述,我認為,“零時生效”是否有效,能否獲得賠償,關鍵看投保時投保人是否知曉并同意(形成合意)。
寫到這里,我發現自己好啰嗦,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事兒,竟然啰嗦了這么一大堆,就差沒去考古了。
但是,轉念一想,要想真正搞深、搞透這個知識點,就看一句話,那恐怕是遠遠不夠的,就算看了這一句話的結論,也是今天看,明天就忘。
雖然啰嗦了點,但,相信認真讀完的小伙伴,以后在看到“零時生效”條款的時候,可以稍稍顯(zhuang)擺(bi)一下了:法官都不一定懂的保險法,我懂~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我們下次再見。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