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現在正在看文章的你,是一個沒有接受過任何專業保險知識或保險法知識學習的普通人,一個純純的保險門外漢,你碰到這樣一個問題:
張三在一次事故中失去雙腿,半年后,張三買了一份保險,又過了一年,張三要求保險公司對失去雙腿的事故進行賠償,你覺得保險公司應該賠嗎?
我先毫無根據的下個結論哈,99.99%人應該都會覺得,保險公司賠個錘子。
既然是99.99%,就說明還有那個0.01%,也就是那個萬里挑一的“神人”,學過保險法、自認為懂保險的神人,就會要求保險公司賠。
(2022)黑02民終1477號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因為原告“引經據典”,起訴理由太過奇葩,讓我非常有意愿和大家分享下,順便再次鞏固梳理下之前學過的保險法小知識。
2020年1月,楊某不慎被玉米脫粒機絞傷雙腿,導致截肢。2020年9月,楊某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發生身故、傷殘或發生約定重疾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10月,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楊某三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楊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被拒絕,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事后投保,違反了保險合同射幸原則(關于射幸、保險和賭博的區別,咱回頭另文再細說),駁回了楊某的申請。
楊某不服,繼續向中院提起上訴,在上訴狀中引用了保險法中6條法條,列舉了6大該賠理由,寫出了至少600字激情澎湃的說理,真的666,我們一起看下。
一、違反射幸原則并不能否定保險合同效力。根據保險法第二條保險的定義,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在沒有出現合同法定無效和司法程序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險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保險公司就得按照合同來進行賠償。
二、投保前,對于不符合投保條件的人,保險公司有權拒保,你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不查清楚,不去醫院檢查或調取記錄,為了賺取保費,只簡單發送手機鏈接讓投保人投保,這不是放任別人“帶病投保”,你保險公司是活該。
三、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我作為投保人,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公司詢問的內容,是否進行了詢問,由保險公司承擔證明責任,并且,我楊某只是一個農民,你們丟一個鏈接過來,讓我自己投保,那么多專業的術語,我看不懂,理解不了。根據保險法第17條,對于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該說明并解釋,保險公司為了提高簽單率,根本沒有說明,所以保險公司以我未如實告知不賠的理由不能成立。就算我雙腿截肢,你保險公司也得賠。
四、根據保險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你保險公司要是覺得我沒有如實告知,你要在知道這事兒的30日內解除合同啊,一審到現在這么久了,都沒解除,解除權已經消滅,你保險公司就得賠。
五、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事故是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我因意外導致三級傷殘,就是你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應該賠償的責任,再說,你也沒說保險合同簽訂前的傷殘不賠啊。
六、我的傷殘是一個持續的狀態,買保險前是傷殘的,買保險后也是傷殘的,我傷殘鑒定還是買保險之后呢,你保險公司當然得賠我了。
說實話,看完這六大理由,我內心的表情就是那個黑人滿臉問號.jpg。
這就好比是你問他,1+1=?他答:關于光的速度,可以...進行計算。
楊某引用了6條保險法及司法解釋,整整6條,沒有一條的理解是對的,全部都是錯誤理解。
這就是我為什么用了2年的時間,給大家做了保險法及司法解釋的注釋解讀系列。
千萬不要拎出一條來就硬解讀,比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但,說實話,感覺楊某是真的不認為自己不如實告知有啥錯,就算沒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得賠。
幸好,提出的賠償買保險之前發生的事故的要求太過離譜,沒啥歧義,用樸素的道德標準就能做出評判。
如果,楊某故意未如實告知,而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出險,要求理賠呢?你還會這么快、這么篤定,認為楊某錯了嗎?
再如果,楊某故意未如實告知,在保險公司不賠后,不僅去監管機構投訴,還在網上發文一把鼻涕一把淚地說保險公司都是騙人呢?
這個世界的魔幻程度,遠超想象。
不管咋樣,學好保險法,還是很有用的,至少,不鬧笑話。來,上鏈接,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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