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遼01民終216號法律文書,記載了一個“返傭奇案”,簡要講給大家聽一聽,普及下保險法知識。
話說,黎某和郭某,都是保險代理人(估計不是一家公司)。兩人達成口頭協議,約定黎某通過郭某的渠道,為黎某的客戶辦理車險。
郭某承諾,只要投保人簽訂合同并支付保費后,就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返還費用給投保人,并贈送加油卡作為吸引客戶的優惠條件,該費用先由郭某轉給黎某,再由黎某返還給投保人。
起初,郭某都按約定把錢轉給了黎某,轉了2.4萬。
后來,雖然黎某介紹的客戶越來越多,郭某卻不及時轉錢了。黎某一算,好家伙,你老郭已經欠我8萬了,你可不能賴賬啊。于是就找郭某要錢,郭某不給,黎某遂把郭某告上了法庭。
好,看到這里,先請大家做個裁判,您覺得應不應該支持黎某的要求?
說實話,站在樸素的道德情感層面,我認為應該支持。
人嘛,最重要的,就是誠信。咱都講好的,我介紹客戶,你給錢,你憑啥不給了。
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尤其是研究保險法的法律人,黎某的要求,確實不能支持。
因為,違法了。
之前,在保險法注釋解讀系列,我曾寫過一篇文章:保險代理人必看,保險法規定的禁止行為及相應法律后果
沒讀過的小伙伴,可以點擊前往閱讀。
在這里,我們直接引用法院的說理,來進行說明。
一審法院認為: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保險法》第131條第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而黎某和郭某作為保險代理人,其行為顯然違反了法律。所以,判決駁回黎某的訴訟請求。
第一回合,黎某白白繳納了案件受理費,敗訴收場。
但黎某仍舊不服,難道法律還保護說話不算話的?明明是我吃虧了啊,我答應了我的客戶有返傭的,你郭某不給錢,豈不是我自己得去掏錢補這個窟窿?
不行,繼續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當事人,作為保險從業人員,對于保險行業法律法規應該明知并嚴格遵守。而本案中的返還一定比例保費和贈送加油卡的行為,屬于返傭行為,是保險法明確禁止的行為,雖然不至于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原審處理正確合理。駁回黎某上訴請求。
第二回合,黎某又白白繳納了案件受理費。
黎某,吃虧就吃在了不懂法上。
保險法明確禁止返傭,你還去做,不僅去做,還拿到明面上去說(法院起訴)。
案件受理費,這哪是受理費啊,這明明是學費嘛,要怪就怪自己沒好好學習保險法。
這個案子很簡單,不需要繼續擴展了。
但是,從這個案子說開來,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和大家深入掰扯一下關于“返傭”的事兒。
一、“返傭”會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或解除嗎?
細心的讀者,應該已經發現,在上文中的案例二審判決中,有這么一句話:返傭行為,是保險法明確禁止的行為,雖然不至于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再白話一點,返傭,極大概率保險合同還會有效,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為啥會這樣?
我們說幾句真話:
返傭行為,99%的投保人應該不會反對,給咱錢,當然會開心了,誰還會嫌錢多。
甚至,在現實中,代理人返傭是投保人做出投保選擇的“臨門一腳”。
既然如此,為什么投保人還要去銀保監投訴代理人違反規定(下面會講三個實際判例,每一個都是投保人先去監管投訴,再起訴保險公司),更要去法院要求判決保險合同無效,要解除保險合同呢?
根本原因是投保人不想繼續保險合同了,而正常情況下,解除合同只能返還現金價值,投保人會有較大損失。
所以,才挖空心思找到返傭的理由,以此全額拿回所交保費。
拿返傭的時候,你好我好大家好。保費交了好幾年了,不想交錢了就來拿返傭說事?法官自然不會“慣著”你,極大概率,上了法庭,仍會判決保險合同有效,比如(2021)京0105民初73277號、(2021)渝0192民初2098號、(2022)遼0106民初5855。
講到這里,大家應該已經搞懂了,為啥“返傭”了,但保險合同還是有效的。
但是,遺憾的是,真正鬧上法庭,最終判決保險合同有效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這就要講第二個話題:
二、投保人去監管投訴“返傭”行為,代理人會“損失慘重”。
上文講的三個案例,這是極少數“強硬”保險公司的所作所為。
因為能到法庭上掰扯,說明私下里就沒搞定。
啥叫私下里沒搞定?
只要投保人去監管投訴,監管機構一旦查實代理人違法違規行為,就會問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極大概率會趕緊答應投保人的要求——退保(全額或者退絕大部分保費),以此來換取投保人撤銷投訴,進而最大限度減輕監管的處罰。
所以,我們能在裁判文書網上看到的,只是異常“頭鐵”的極少數:你處罰就處罰,我就是不慣著你,按保險合同來。
好,我們繼續往下講,如果保險公司在監管之下“認慫”,趕緊退保的話,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損失怎么辦?
簡單來講,正常退保只能退現金價值,全額退保那可多了很多,保險公司肯定是虧了的,虧的部分,誰來承擔?
絕大部分損失,由代理人承擔。
因為根據代理合同,代理人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沒啥好說的,哪怕鬧到法庭,也得賠錢。按照行業慣例,代理人要承擔絕大部分的損失,案涉保單的傭金和津貼估計得全吐出來。
你看,傭金哪怕返給了投保人,只要捅出來,還得自己掏錢還傭金,這都是啥事兒啊。
三、“返傭”的損失,可不止傭金。
咱前面講的,是“返傭”算的出來的損失利益,是違反保險法的顯性成本,或者說是直接成本。
可別忘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還有這么一個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給監管處罰,提供了依據。
而監管機構的處罰,會更嚴重。
目前,已有多人因“返傭”被監管機構終身禁業。
終身禁業,可不是開玩笑的,這可是飯碗被摔稀碎了啊。
所以,“返傭”這事兒,不值得。拿職業生涯來賭的事兒,費力不討好的事兒,咱可堅決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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