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關于首臺套保險的政策利好不斷:
2024年,工信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調整概念內涵、擴大保障范圍、優化保險費率、完善申報流程等方面對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簡稱“首臺(套)、首批次”)保險補償政策進行優化。
2022年,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銀保監局等單位發布了關于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的有關要求,和聯合發文的關于制造業首臺(套)產品保險補償申報工作的通知,經企業申報、地方初審推薦,并予以公示。
2023年多部門公布了2022年的首臺(套)裝備保險補償項目105項,共補貼保險費5089萬元。補貼比例在60%至80%;
2023年3月,省經信廳和浙江銀保監局編制下發2023年的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涉及1045個項目;
2023年7月,杭州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推進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稱:
落實國家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機制和浙江省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關于首批次新材料的相關政策。對符合《杭州市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示范應用指導目錄》的新材料保險項目,按照首年度實際保費(實際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的90%給予保險補償,并從次年度開始逐年遞減10個百分點,年度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最多可連續支持3年。
一、如何理解首(臺)套設備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識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臺(套)或首批次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臺(套)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三臺(套)裝備產品。
二、首臺(套)保險定義
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單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制造銷售的保險裝備因存在質量缺陷,導致用戶單位在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裝備自身損壞或人身傷亡、其他財產損失,由用戶單位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等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三、首臺(套)保險責任
根據定義,可以簡單為三類責任:
一是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可以簡單理解為三包責任;
二是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用戶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
三是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四、如何理解 “質量缺陷”?如何判斷為缺陷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判斷存在缺陷的標準如下:
(1)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個標準是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一是產品的一般用途,二是產品的正常使用方法,三是產品的標示,四是產品的結構、原材料等內在特征,五是產品的使用時間。
(2)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二個標準是產品是否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一是設計上的缺陷,二是原材料上的缺陷,三是制造上的缺陷,四是指示上的瑕疵。
五、保費計算方式
目前的費率一般為2%,費率計數的基數為每次事故保險裝備損失責任限額及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即保險裝備交易金額。
一般會設置一定金額的絕對免賠額或絕對免賠率10%,以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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