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汛期來臨,巨災保險的熱度飆升,更確切地說自年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擴大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保障范圍進一步完善巨災保險制度的通知》以來,有關巨災保險的討論熱度始終未減。
時至今日,國家層面統籌推動巨災保險落地已走過8年,這8年間,多地已試點了“財政型”為核心模式、以住宅為主要標的物的巨災保險,但就實質而言,更多地被認為是地方財政救助資金的另類通道。
從實踐看,各地試點的巨災保險基本都是普惠型的,從價值幾萬元的農村住房到價值千萬的豪華別墅,財政統一給予保障,保障額度基本在10萬元以下。
當年度,有賠付或者賠付高時,第二年財政資金繼續注入,反之,則可能大幅壓減或者取消。
無疑,這一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巨災保險需要長期積累資金以平滑超大巨災風險的巨災保險初衷。
從全球成熟市場看,巨災保險的承保是需要明確分層的,財政參與的應該是最高層的損失,也就是最極端、最低頻的超大巨災帶來的超出商業保險行業和國際再保行業的承保能力的極端損失部分,當政府承擔此類風險的兜底責任后,保險行業就不再存在承保能力不足的擔憂,也可以通過條款設置等方式承保行業可接受的商業巨災保險。
再進一步,平滑超大巨災風險需要足夠的資金沉淀,但現有模式下,當年度的財政資金或通過理賠方式完成支付,或下年度不再推進,導致資金無法沉淀,也就無法為潛在的超大巨災構建起真正的緩沖墊。
此外,由于巨災風險本身的特性,相較其他財險險種,其更需更大范圍的統籌承保,以實現各地不同巨災風險之間的相互平滑和緩沖。
也正是基于此,行業內外近年來持續呼吁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的《巨災保險條例》,以實現全國一盤棋的協同效用,讓巨災保險真正實現超大巨災時的救助功能,并有效厘清政府行為和商業行為,讓市場的回歸市場,以實現財政資金的高效利用。
對于《巨災保險條例》的方向,業內已多有討論,在筆者看來,在已有農險模式的基礎上增設全國統籌的超大巨災保險基金或為可行的方式。
一是常規風險部分自擔。農業保險的發展壯大和快速普及離不開財政的支持,甚至某種程度上幾乎完全依賴于財政,但這并不能否定其在三農領域的作用,尤其是對農業經營者保險意識提升等方面的價值。
農險試點以來,中央、省、市等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同時,農業經營者亦需承擔一定的保費費用,這既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財政資金的壓力,也確保了保險的功能和價值能夠落到實處,尤其是在農險經營愈發正規化的當下,單純財政資金流轉維度的違法犯罪行為正在逐漸減少。
二是超大巨災財政支付。巨災保險不同于農業保險的是,當發生超大巨災時,農業的收成減少甚至絕收并不必然導致民眾的生活受損,農險賠付的作用更多體現于為其提供再生產的保障,而巨災保險尤其是超大巨災發生時,民眾的生存則可能受到嚴重影響,傳統意義上,該類情形通常由財政救助資金實現,但對于涉及范圍超常規的巨災而言,當年度的財政救助資金可能難以切實實現完全的救助功能。
基于此,在常規巨災公眾和財政共擔的基礎上,設立全國層面的超大巨災基金,通過持續的資金沉淀,則可實現對超常規巨災的有效應對。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巨災保險的逐步完善勢在必行,但打破各自為政的地方保護主義應是統籌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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