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子彈飛一會,才知道會不會命中。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規〔2024〕8號),明確取消銀保渠道“1+3”限制,媒體普遍認為此舉有望進一步提振銀保渠道,利好保險業。
對于這一結論,從業務實踐看,尚存一定爭議。
一問:到底利好誰?
一個銀行網點只能允許準入三家保險公司的規則施行歷史并不久遠,2010年,監管叫停銀保駐點銷售,并嚴格限制每個網點代理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過去十余年間,銀保渠道起起伏伏,渠道在公司內部被重視時,“1+3”的限制也并非完全不能突破,典型的如,線上業務開通后,只要銀行和保險公司簽署總對總或分對分協議后,網點通過引導客戶線上出單的模式亦可實現突破“1+3”的限制。但這種情形,保險公司付出的代價肯定會較常規模式更高。
換言之,利益可以解決一切問題。
在“1+3”限制模式下,每年的歲末年初,保險公司都需要為搶占銀行網點而費盡心機,畢竟,只有準入到網點,才有可能產生保費,在這一場景下,銀行通常會適當下放權限,比如總行準入20家保險公司,分行在20家保險公司中準入15家,各網點根據自己需要自行挑選準入的保險公司。
在沒有明確準入規則的背景下,誰能在眾多保險公司中脫穎而出,背后需要博弈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產品種類、公司規模、品牌價值等可市場化衡量的因素,更包括費用情況等不可公開言說的因素。
歸根結底,最后能準入的保險公司,肯定是要付出真金白銀的。
但這種模式的好處是,一次投入,一年受益。換言之,只要年底可獲取準入資格,第二年全年做好日常維護,保費應該是有保障的。
當“1+3”的規則不再執行時,每家保險公司都可以進入到任何一個網點銷售,這種情形下,銀行的話語權或者說可以發揮話語權威力的機會更多,“以前蛋糕只能分給3個人,現在可以分給80個人,只要技巧好,又是一次造富的好機會。”一基層銀保專員說。
二問:報行合一和群雄爭霸
到底能否并存?
如果說眾多保險公司爭取準入可以為銀行中某些關鍵人物提供一次創富的機會,那更大的財富則可在準入后的銷售過程中來實現。
今天的保險業,尤其是銀保渠道,產品類型幾乎完全雷同,理財屬性強,產品形態簡單。
一夜間,同一家銀行網點涌進幾十款本質上沒有差異,但名字千奇百怪的產品,對于理財經理而言,記住名字一定是一大難題,但賣誰的卻一定不難。
畢竟,之前只有三家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圍著他們轉,現在幾十位保險公司人員圍著轉,走到最后,利益無疑將再次成為決定性因素。
但與此同時,報行合一又對傭金費用進行了嚴格控制,“拿下”銀行理財經理的錢有沒有穩定的來源和出口就成為決勝的工具。
其實,在某種程度上,這也不是太大的問題,畢竟,保險產品本身所提供的費用是固定的,無非是在保險公司、消費者和銀行(渠道)間如何分配的問題,非此即彼,會不會有一種可能,到最后,銀保的保險產品中更多的利益轉向銀行,消費者的利益被嚴重侵蝕?
三問:產品同質化問題能否解決?
從規則導向看,當然是要引導行業的長期穩健發展,更是為了向市場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產品選擇,但如上所述,當最終都回歸到對一個個鮮活的人的爭奪上時,產品本身的價值自然會被忽略,短期內可能出現的產品差異化,亦大概率會是前述所言的,誰的費用向銀行傾斜的幅度更大。
四問:大小銀行的不同選擇?
對于銀行整體而言,代銷保險產品基本考慮三個維度的問題,一是全行的中收,二是消費者的粘性,三是理財經理的收入,站在銀行總行的視角,中收肯定是第一位的,但大行和小行之間的差異卻很大,假定保險傭金收入在大行中收的占比為10個點,小行的中收收入占比就可能達到40%。
基于這一現實,大行反而更有動力嚴格控制準入公司數量,避免基層網點陷入保險公司選擇的無序競爭狀態,而小行為了保證中收收入并照顧理財經理收入,有可能會大范圍放開準入,進而引發各保險公司間的激烈爭奪,畢竟,保險公司的競爭越激烈,銀行方獲取的利益就越多。
綜上所述,概而言之,取消“1+3”的限制,首先利好的是銀行,讓其有更多選擇并行使話語權的機會;其次利好的是中小保險公司,讓其可以通過更激進的競爭獲取更多的合作渠道,更快地攬收保費。
盡管有報行合一的前期鋪墊,但最終的執行卻依靠一位位銀行基層的理財經理,不解決人在利益面前的抉擇問題,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銀保渠道良性發展的問題。
而要從根本上解決人在利益面前的抉擇問題,則離不開有法必依的法治環境,或者說離不開敢于查處、敢于移送的果決。
任重道遠,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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