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指導意見》明確:鼓勵各地積極引入保險機制,為老年人交納預收費提供風險保障!
《指導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市場監管局、金融監管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金融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省級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近年來,一些養老機構采取預收費方式運營,一定程度緩解了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等問題,紓解了運營壓力。但是,也有少數養老機構出現了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資金鏈斷裂后“退費難”、“爆雷”、“跑路”等問題,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擾亂養老服務市場秩序。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的監管,規范引導養老機構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風險,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新時代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據養老機構發展實際,借鑒有益經驗,明確管理要求。鼓勵借助互聯網、區塊鏈等信息技術手段,通過銀行存管、保險等方式,提高資金安全保障水平。
——堅持安全發展、守牢底線。全面統籌發展和安全,既包容審慎監管新興業態,又引導養老機構規范經營,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堅持務實高效、協同聯動。梳理分析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等環節風險點,采取務實管用的防范措施,切實把該管的管好、管到位。加強跨部門業務協同,強化預收費監管的統籌性和協調性,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綜合監管效能。
(三)主要目標。
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門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機制,協同監管進一步優化,預收費資金監測預警、風險隱患排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能力有效提升,養老服務市場更加公平有序,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有效減少,老年人對養老服務消費的滿意度穩步提高。
二、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
(四)預收費的界定。
養老機構預收費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并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五)收取要求。
養老機構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有關制度規定。鼓勵養老機構采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采用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報送,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民政部門報送。
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當地養老服務費最長預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但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收取會員費的,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會員費最高額度等限制性要求。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資、詐騙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被納入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床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凈額(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凈額)。
(六)協議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權,真實、準確說明預收費收取、使用等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退費條件及方式、違約責任等。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權利、加重老年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
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理智消費,謹慎交納預收費,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謹防財產損失。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具發票,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款憑證。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費后要索要并妥善保管好發票或者其他消費憑證,發生消費糾紛時可以依法依規主張權利。
(七)使用用途。
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押金除辦理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養老服務費或者應當支付給養老機構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會員費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貸用途;不得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八)退費要求。
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退還預收費用。老年人已經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協議的,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養老機構原則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醒目位置發布經營狀況變化提醒,及時退還剩余費用,妥善解決后續服務問題,依法承擔經營主體責任。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因退費引發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強化多元監督管理
(九)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
押金、會員費,應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民政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存管的具體要求、辦理程序、養老機構和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等存管規則,綜合資信狀況、服務水平、風控能力、人力資源等因素確定所有承接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養老機構在公布的名單范圍內,自主選擇存管銀行,與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三方存管協議,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如有賬戶變更和撤銷等情況應當及時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養老機構按照預算單位管理的,其賬戶開立、使用還應當遵守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存管銀行應當根據存管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對養老服務不提供擔保,養老機構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養老機構預先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其基本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
不得使用本機構基本存款賬戶、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或者非本機構賬戶、其他個人賬戶收費轉賬。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現金方式支付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存入機構相應賬戶。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具體比例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收取不滿三年的,按累計收取會員費的總額計算),且不得低于該賬戶當前余額20%。專用存款賬戶余額接近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養老機構進行預警。
專用存款賬戶出現資金異常流動、賬戶余額達到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除辦理退費外,存管銀行不得為養老機構辦理支出,同時應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省級金融監管部門細化判定資金異常流動的情形。存管銀行要建立養老機構賬戶管理系統,歸集養老機構資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與民政部門信息系統實現對接。
民政部門要依托信息系統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存管銀行。存管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存管協議約定,對專用存款賬戶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十)加強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測。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預收費信息報送的情況。民政部門要將預收費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點檢查事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每年對一定比例的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審計,對日常檢查和個案檢查中發現的突出或者普遍性問題,可以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將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及時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公示。各地要依托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等,探索建立關鍵風險指標監測模型,定期發布風險預警提示。鼓勵各地積極引入保險機制,為老年人交納預收費提供風險保障。
(十一)分類處置問題隱患。
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預收費行為不規范等問題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規經營。存在違規收取和使用預收費等問題的,民政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停業整頓;發現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及時函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單獨或者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第一時間向屬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將問題線索函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法配合做好調查認定、后續處置等工作;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以預收費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信用懲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處突維穩工作。
四、保障組織實施
(十二)抓好貫徹落實。
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牽頭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出臺相應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完善推行養老服務協議示范文本,引導規范簽約、履約行為。各地要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確保監管措施落地見效;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和使用預收費、無理由不退費或者拖延退費、資金異常流動等問題線索要加強互聯互通和定期研判,發現苗頭性風險,及時穩妥處置。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跟蹤了解、督促檢查本意見落實情況,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十三)加強部門協同。
民政部門要依法規范、監督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牽頭做好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健全完善公辦、民辦普惠等類型養老機構收費政策,規范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制定要求等。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要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協調商業銀行為養老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提供便利。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的抽查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養老機構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加強與民政、人民銀行、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法打擊養老機構以預收費為名實施的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
(十四)做好政策銜接。
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意見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資金。省級民政部門要設置合理過渡期,本意見發布前已收取押金、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在過渡期內督促其完成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信息報送等手續。已經出臺預收費管理辦法的地區,要做好政策銜接適用。養老機構預收費屬于所在地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相關規定調整范圍的,還應當遵守其相關規定。
本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來源:中國政府網,圈中人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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