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原告起訴被告還款,提供了被告與案外人簽署的借款協議和轉賬記錄,但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原告的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以下訴責險拒絕承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前訴
原告孫某蓮起訴被告鄭某芬歸還借款650萬元。原告主張,雙方系朋友關系,鄭某芬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600萬元,孫某蓮以案外人劉某的名義,向鄭某芬借款600萬元,并通過劉某的銀行卡向鄭某芬轉賬600萬元。
原告以劉某的名義與鄭某芬簽署借款協議書,約定了借款期限1年以及利息等事項,借款協議書中出借方加蓋了劉某的印章,借款方有鄭某芬的親筆簽字。
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原告欲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等價值650萬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訴責險做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原告的起訴狀、保全申請書及證據資料后,發現孫某蓮作為本案原告并不適格。
因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中記載的出借人非原告,轉賬記錄的銀行卡的所有人也非原告。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明原告為本案實際出借人的證據。
即目前證明被告欠原告款項的證據不足,原告敗訴概率很高,申請保全錯誤概率也高,故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后訴
本案為主體不適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本案涉及的問題為法律事實的認定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么事實到底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有證據支持的事實才能成為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才能成為法律事實。
本案原告主張其借款給被告,雙方簽署了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轉賬記錄,但借款協議的出借人并非原告,轉賬記錄的銀行卡所有權人也非原告,原告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并無其他證據如借款協議書的出借人的證明等佐證此種主張。
也就是原告雖持有借款協議書,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此種主張因沒有證據支撐,無法轉化為法律事實而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因此本案原告并不是適格的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錯誤的概率很高,因此保險公司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