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五一假期,高速免費的兩個多小時后,梅大高速塌方。
公開信息顯示,截至5月2日14時,已發現23輛車陷落,48人死亡,另有3人DNA待進一步比對確認,30人受傷。
每一次遠行都可能是人生的最后一次上路,意外就是如此意外。
此次事故爭議很多,但在官方結論未公布前,所有的爭議都不具備實質意義。
盡管如此傷痛,但事故中的溫馨時刻也很多。比如,某權威媒體以《梅大高速上的三個英勇瞬間》為題記錄了一個個暖心的畫面,讓人淚目。
回歸到保險業,一如此前的慣常做法,第一時間的響應必不可少。
公開信息顯示,截至5月5日12時,針對梅大高速茶陽路段塌方災害,廣東保險業已處理賠案36筆,支付賠款3260.9萬元,其中預付賠款3195.78萬元。
除公眾責任險、財產一切險等涉及高速本身的險種外,對于車險、財產險等事故可能涉及的險種,各保險公司亦主動作為,提前介入,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全力做好查勘定損、保險賠付和善后處置工作。
01 人文情懷下的預賠付
總體而言,保險業在應對公眾事件時的尺度拿捏愈發精準。
“目前主要還是預付賠款,很多受災客戶及客戶家屬還處于巨大的震驚和悲痛中,我們將在尊重客戶及客戶家屬意愿的基礎上,以客戶接受的時間和方式及時支付賠款,兌現保單承諾。”從媒體公開報道看,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但不越位,關注客戶需求但不錯位。
對于首單賠付,亦有所體現,比如,根據報道,賠付是在接報案后完成的預賠付。
保險作為風險平滑機制,其本身的功能更多體現在事后補償上,也正是基于此,在事故發生后的黃金24或48小時,保險本身并不應站在聚光燈下,而應將更多的資源包括媒體資源留給救援等專業領域。
因此,即便是預賠付,亦是基于客戶的理賠申請來展開的。
《保險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換言之,接報案后,如確無法及時定損,則可根據可確定的事件或損失予以賠付,待事故定損完成后再補足差額。
畢竟,在巨大的事故面前,很少有人理性到可以第一時間計算金錢的損失或獲取賠償的多少,經歷過親人離世的讀者或多或少都有感觸,在一切都不確定或一切剛剛確定的時候,除了親人,其他都是浮云。
一如『保契』此前多次論述,在大是大非面前,保險業適度的后退,反而更可彰顯其人文情懷和專業價值。
02 契約精神下的預賠付
涉事公路有投保。
事發后,保險公司第一時間頂額預賠付: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機制,迅速預付賠款2000萬元,其中于災害發生后第二日按公眾責任險保額上限向投保人預付賠款1000萬元,用于第三方人員傷亡賠償,5月5日再次預付財產一切險賠款1000萬元,用于災后恢復重建。
這是保險速度。
但這種速度是否值得肯定,卻值得商榷。
根據涉事公路承保公司的表述,該公路主要涉及兩類保險,一是財產一切險,二是公眾責任險。截止本文成稿時,在中保協及公司官網未能檢索到具體的產品條款,無從判斷預付賠款的依據,或者說,該事故到底是否觸發保險責任,尚無法詳細判斷。
當然,既然是賠款,則說明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上,保險事故已觸發,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但問題在于,此次事故到底能否觸發保險責任呢?
檢索相關財產一切險或公路相關險種的示范條款或其他經營此類險種的公司條款,會發現免責事由基本是通用的,比如,責任險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比如,保險標的的內在缺陷或瑕疵而導致損失發生或損失加劇的,保險人亦無須賠付;
再比如,人力可抗拒的事故不應納入保險范圍,亦不應該予以賠付......
如此種種,不一而足。但概而言之,就是如果事故本身有人為因素或標的物本身存在人為因素的瑕疵,則保險公司不應賠付。
結語
對于梅大高速事件而言,事故最終的定性尚待時日,或許需要諸多時日,畢竟專業人士直言事故可能涉及發包、施工、監理、運營、維護等各方,對此,官方亦明確將一查到底。
但對保險業而言,在事故尚未定性,是否觸發保險責任尚未明確(或許條款有明確約定)時,保險業的賠款或許急了一些。
當然,這也反射出財產險的困局:市場難做,做好服務就是要做好“理賠”。
但保險業的專業是評估風險、平滑風險,當保險業不能評估風險,不敢評估風險,只肯做“資金往來的二道販子”時,保險,或許越來越把自己的格局做小了。
從這個視角看,專業的事情真正交回到專業本身,才是王道。扶危濟困的擔當,換種方式,效果或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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