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自家車撞自家車是否可以免賠”的問題被炒上了熱搜。查閱很多法院判決案例,保險公司此類案例很多被法院判賠。
遠遠不只這類案例,包括未買醫保外用藥的,即使在車險綜改后仍然被判賠。
在車險實名投保前,保險公司輸在了如實告知問題,在車險實名投保后,保險公司輸在了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問題。
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也叫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指的是當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內容發生爭議之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該解釋原則源于1536年英國的一個人身保險賠償案例,后經不斷發展而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大解釋原則,并且各國都立法確立了這一基本原則。但是各國在適用該原則之時都考慮到了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
之所以在法律上采用該解釋原則,是因為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地位的不平等。
首先,保險合同是具有一定專業性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在這一方面是一個專家,而與保險人相對應的保險合同另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往往缺乏這一方面的專業知識。
其次,作為保險產品存在形式的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單方面提供的,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就保險合同的內容往往沒有與保險人商討的權利,投保人只能接受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提供的保險合同。由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地位上存在以上的不平等,在各國往往在立法上向弱勢一方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傾斜,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的法律規定。
盡管從法理上說,“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但由于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解釋只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再加之由于地方各級法官對《保險法》該條規定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實務中就不難發現該條法律規定有被擴大使用的現象。
在江蘇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江蘇法院保險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4年-2018年) 》也提到過度保護消費者而逾越法律和司法解釋界限。
從市場一線觀察,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被過度使用對保險行業影響極大,并且長遠上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
首先,它損害了保險公司的正當利益。保險公司本不應作出賠償的事故,由于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的判決,而使保險公司付出額外的賠償,這樣的結果容易造成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提高,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發展。
其次,對保險行業的聲譽造成了破壞作用,消費者認為保險公司只會惜賠。
最后,這條原則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為自己牟取不當利益,比如滋生了退保黑產,侵害了行業利益,長期來說也侵害了遵守合同的保險消費者。
還有,有些消費者不斷地上訴,造成浪費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利于培養消費者的契約精神……
律師張勝云舉例說在部分業務場景中是不能適用該解釋原則的,比如招標業務、比如有投保人通過經紀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等等,在這些情況下,專業度、信息對稱度和法律地位與常規的業務場景有區別,在這些情況下如果采用“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則顯然是有悖于立法初衷的。
她還建議對《保險法》進行修改與完善:首先,應該在《保險法》中增加保險合同解釋的其它一些原則,把文義解釋原則、合乎邏輯的解釋原則等原則加入《保險法》的規定中,并且規定這些解釋原則與“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的適用關系。其次,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適用的除外情況,將明顯的不能適用該原則的情況進行歸類,并通過法律條文給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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