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京民申1717號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
王某與倪某,男女朋友關系,并未結婚。2020年5月,王某以“丈夫”名義將倪某變更為投保人。
后倪某以合同無效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遭拒。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二審被判合同有效后,倪某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倪某主張在其與王某無婚姻關系前提下,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未經審核,通過了王某以“丈夫”的名義將倪某變更為案涉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的請求,存在違法情形,案涉保險合同投保主體無效,可能造成無法理賠,故案涉保險合同無效。
但是根據已查明事實,倪某認可王某投保時系通過手機進行操作,變更投保人時也是通過手機操作,雖然投保及變更投保人都是保險公司人員通過手機操作的,但倪某本人均在場。
據此,盡管倪某、王某雙方無婚姻關系,但王某及倪某均知曉案涉人身保險合同內容,亦清楚與保險公司訂立案涉保險合同的目的,投保以及變更投保人也都是倪某、王某二人真實、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依法視為倪某對王某具有保險利益。
據此,原審法院認定案涉人身保險合同有效并無不當,對倪某主張合同無效進而要求退還保險費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結論】非夫妻關系也能投保。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就具有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合同就有效。這就叫“有錢難買我樂意”
對了,男女朋友投保這種事,以前被問過好幾次了。一樣道理,只要同意,什么520、1314這樣的保費或者保額,盡管投。
有啥保險法問題,關注我,你留言,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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