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想到,前些日子沙漠城市迪拜正忙著抗洪。阿聯酋國家氣象中心4月17日確認,該國過去24小時內遭遇1949年有記錄以來最強降雨。迪拜一天下了一年半的雨,多個阿拉伯國家境內也積水成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有分析認為,全球變暖可能加劇了常規降雨的強度。也有觀點表示,“百年一遇”的極端天氣將越來越常見,強度也將上升。
視線回到國內:4月18日以來,廣東省大部降暴雨到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受其影響,北江等多條河流發生超警洪水,山洪和地質災害多發。
一切表明,全球面臨的巨災風險威脅日益增強,巨災風險管理成為全世界共同面對的一個非常緊迫和嚴峻的難題。在當前形勢下,作為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中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所謂巨災保險,是指政府運用保險機制,分散因地震、臺風、洪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可能對本地區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
從災害發展趨勢看,我國巨災發生頻率有加快之勢。據聯合國有關統計資料,20世紀全世界54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發生在我國的就有8次,其中地震、洪水、臺風帶來的損失最為慘重。
上個世紀50年代,我國災害發生頻率為12.5%,60年代升至42.9%,80年代高達70%,而進入本世紀,幾乎年年會發生巨災事件。
過去的2023年,我國就因多起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造成巨大生命財產損失,如臺風“杜蘇芮”、甘肅積石山地震、臺風“海葵”、京津冀暴雨洪澇等。
而據氣象部門預測,2024年全年登陸我國的臺風個數接近常年,總體強度偏強。今年地質災害總體趨勢較近五年平均水平偏高或接近。
從因災損失和保險賠付情況看,高額損失和低額賠付形成鮮明對比。比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直接經濟損失是8451億元,保險只賠了20多億元,占比約0.2%。
又如,2013年菲特臺風侵襲寧波導致的特大洪澇災害,保險累計賠付額達35億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寧波保險業積累利潤的3倍。盡管如此,賠付占經濟損失的比例僅為10%左右。
從國際經驗看,自然災害的商業保險賠付金額一般都占災害直接經濟損失的30%至40%。
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在應對重大災害事故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央要求和群眾期盼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十四五”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出,“目前,我國自然災害保險在災害風險評估和災害防治中作用發揮有限,亟需開展系統的服務能力建設和引導,促進全社會不斷提高災害風險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巨災保險體系,推進完善農業保險、居民住房災害保險、商業財產保險、火災公眾責任險等制度,充分發揮保險機制作用。”
我國從1999年開始醞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近些年相繼在云南、深圳、寧波等地破冰巨災保險試點,并鼓勵各地方先行先試。但作為一項世界性難題,巨災保險整體發展水平仍滯后于現實需求。
前不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印發《關于擴大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保障范圍 進一步完善巨災保險制度的通知》,明確提出擴展巨災保險責任,增加臺風、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提升基本保險金額,實現巨災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翻倍;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充分滿足各地區差異化風險保障需求。
制度在向好的方向發展,效果仍有待觀察。完善巨災保險制度,關鍵是要突出差異性、普惠性、安全性,著力解決好運作模式、資金籌集、風險分擔等核心問題,充分發揮好保險在促進防災減災、有效分散災害風險、有力提供災后補償等方面獨一無二的作用。
一是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因地制宜構建多層次巨災保險保障體系。實踐證明,社會資源優化配置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場無形之手”兩只手協調配合“彈好鋼琴”,在社會救災減災資源配置方面,應建立政府與市場、企業形成合力的資源配置新機制和融合方式。
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城鄉之間面臨的巨災風險不同,發展水平的差異也導致各地財政負擔能力和保障需求也不盡相同。
在多層次巨災保險保障體系建設中,基礎層應由政策性巨災保險為城鄉居民住宅提供基本的巨災保險保障,并鼓勵地方給予保費補貼;擴展層應由地方政府根據災害防治需求開展地方綜合巨災保險,鼓勵地方政府給予保費補貼;補充層應使保障個人財物和利益的險種商業化運營,消費者根據需求自主投保。
二是夯實“資金庫”,建立風險擊穿和兜底機制。現在很多保險機構對自然災害不敢保、不愿保、不能保,一方面有大數據積累不足、承保能力不夠的原因,也和怕“賠穿”息息相關,擔心“辛辛苦苦十幾年,一次大災全賠光”。
實際上,社會的巨災保險屬于公共或準公共產品范疇,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比如資金和政策。財政方面應加強對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和完善的資金支持,建立巨災保險后備基金(或巨災保險基金),同時可考慮給予經辦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2014年國務院層面曾出臺促進保險業發展的“保險新國十條”,其中對巨災保險制度建立有明確要求:要“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等制度,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旨在從頂層設計上解決巨災保險“錢從哪來”的問題。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基金應是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的主要載體,可先設一些子基金,如地震保險基金、洪水基金、農業保險巨災基金等,并根據實際需求和成熟度逐步建立。
金融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鼓勵發行巨災債券、發展再保險、提供緊急融資擔保、巨災風險證券化等給予支持。
多方合力方能推動建立政府和社會協同的災害風險分擔機制,解決承保意愿、能力和效果問題。
三是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巨災風險模型。巨災保險不是單一的保險,風險轉移十分困難。除了風險基金,巨災風險模型的建立十分關鍵。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自己的臺風等巨災模型,但與全球先進水平還有較大差距,尤其是巨災數據基礎較為薄弱。
2017年,原中國保監會和中國地震局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一項重要合作內容就是:建設中國地震風險與保險實驗室,強化保險科技支撐,研發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符合中國實際的地震巨災保險模型。同時,制定地震巨災風險管理數據標準與采集流程,建設地震風險與保險數據信息平臺。
這樣的合作不妨在其他巨災領域也多一些。有關部門可以加強與應急、氣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分析歷史災情數據,完善巨災風險模型,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風險模型和風險數據庫等行業數字基礎設施,持續提升行業專業服務能力。
對保險機構來說,要充分利用已有大數據和分析模型,積極協助投保人開展風險評估、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應急演練、監測預警等工作,不斷拓寬風險減量服務,從源頭端減少風險發生可能,緩解中后端壓力。
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群策群力,最終實現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管理、共同分散。
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巨災保險制度都是在發展中不斷完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發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在嚴峻災害風險形勢下,完善進程亟需提速,眼下需要的可能是更多的重視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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