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一書第107頁,引用了一個案例,很有代表性。用大白話做個改編,說給大家聽。
話說,張某和楊某是好朋友,非常要好的那種,姑且稱他們為異父異母的親兄弟。
2009年5月8日,保險公司代理人高某向張某推薦了一款健康險。張某覺得自己不需要,但是好朋友楊某可能需要。于是,就替楊某投保了這款健康險,保額為10萬元(此段落信息量很大,請大家認真理解)。
簽保險合同嘛,肯定會有詢問和如實告知。
投保單上關于被保險人吸煙、飲酒、過去一年在醫院治療、過去三年體檢異常等問題,均填寫了“否”。
在簽字環節,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因楊某當時并未在現場,代理人高某便代替楊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處分別簽名。
之后,張某電話通知楊某,已經為楊某購買了保險,楊某當即表示同意。
2010年4月2日,楊某被醫院確診肺癌。
楊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后,保險公司查明,楊某曾經以張某等人名義在醫院接受過檢查,并入院進行過治療,在入院記錄中主訴個人史中包括了抽煙、飲酒20余年等情況。
于是,保險公司以楊某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不賠?那就法院見。楊某便將保險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認為:保險代理人高某代替楊某在投保單上簽字,但事后張某已電話通知楊某為其購買保險,楊某表示了同意,應該認定楊某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
雖然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但保險代理人高某明知投保人未在場,也未填寫投保單,卻代替投保人楊某簽字,視為放棄了對投保人的詢問,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保險公司,投保人據此無需履行告知義務。
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拒絕給付保險金。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楊某10萬元保險金。
看到這里,我們回過頭來捋一捋整個案件。對于楊某身體不好不符合投保條件這件事,楊某知道,張某也知道。
為啥這么說?
一是,楊某曾以張某的名義在醫院做過檢查。
二是,健康險嘛,本來就是人人需要的險種,張某覺得自己不需要,而楊某需要,恰恰說明了張某明知楊某身體不好,才趕緊為好兄弟買份保險來“防身”。
所以,不管楊某在不在場,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這件事,絕對是實錘的。也就是說,不管是張某也好,楊某也罷,在買這份保險的時候,確實是未按要求如實告知,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有錯在先。
但是,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是,代理人高某未按要求行使詢問職責并代投保人簽名,這就免除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另一個問題就來了:因為代理人未按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保險公司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代理人承擔責任,需要承擔多少責任?
下期,我們用實際案例來解答。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